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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燃烧死爱女父母愤然起诉维权
[ 佳木 江南   发布时间:2008- 06-10 15:45:42  不得不说 ]

  江苏省无锡市发生的一名被独自留在汽车里的16个月大的女婴,在突然自燃的车中被活活烧死的事件曾轰动一时。之后,痛失爱女的父母以“产品缺陷”为由向法院起诉汽车生产厂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该案在无锡终审。法院对这起罕见的案件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汽车自燃烧死爱女

  2006年6月28日下午,时年30岁的无锡市民童先生,欲驾驶自家的一汽佳宝微型面包车,至无锡市北塘区惠山街道办事处办事。刚刚16个月大的女儿童苗苗闹着要跟爸爸一起去。童先生抱起活泼可爱的女儿,把她放在副驾驶位置上便开车出发了。车行至无锡市西新街17号门口,童先生将车停了下来。因看到女儿苗苗在座位上已经睡着,童先生就拉了手刹,将挡位放在空挡上,在汽车发动机未熄火,且开着空调的情况下,离开汽车到街道办事处办事了。

  童先生进办事处不久,听见有人讲外面一辆面包车起火了,他心里不禁一颤,随即冲出办事处,发现正是自己的面包车车头在冒烟。童先生马上冲到车旁打开车门,想救出苗苗。当他用力拉开汽车门,一股大火迎面扑来,他的头发当场被烧焦,脸部、颈部以及腿部都有不同程度烧伤。由于火势过大,童先生未能救出苗苗。随后,附近的物业、拆迁公司以及超市都陆续有人赶来扑火,火势很快被控制住。待消防队赶到扑灭第二次燃烧起来的大火后,苗苗早已面目全非,当场死亡。

起诉厂商依法维权

  随后,童先生被送至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童苗苗被烧死的惨剧发生后,家人受到严重刺激:童先生70多岁的母亲接受不了孙女被烧死的事实,不久在精神痛苦中辞世;童先生的妻子经常看着爱女的小床和玩具发呆,精神萎靡。

  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于2006年11月16日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了这场火灾的基本情况:2006年6月28日13时,无锡市北塘区西新街17号门口,一辆苏BR2516一汽佳宝微型面色车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平方米,火灾烧毁车内仪表盘及车内装饰,并导致车内一女童苗苗死亡。火灾原因不明。

  童先生曾经通过律师先与汽车厂协商赔偿事宜,但对方只肯赔付两万元。

  2007年4月,童先生与妻子施芳芳无奈向无锡市北塘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面包车生产厂家,认为起火是由于被告生产的车辆存在缺陷,以“汽车自燃系因产品缺陷所致”为由,要求厂家承担女儿死亡和童先生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总计索赔人民币35.4万余元。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童先生驾驶的苏BR2516汽车由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汽车公司)制造,该车辆的初次登记日期为2003年3月14日,最近定检日期为2004年6月28日,检验有效期为2006年3月14日。苏BR2516汽车定期至无锡市荣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保养,2006年3月3日该车曾至该公司更换机油及机油滤芯。

  被告吉林汽车公司认为,汽车自燃是由于童先生使用不当所致,同时提出童先生未按法律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属违法行为。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计算标准无异议,但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无明确的法律标准。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造成苏BR2516汽车起火的原因。原告认为起火是由于被告生产的车辆存在缺陷;被告则认为是由于童先生使用不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可以认定汽车起火时,处于发动状态,车内空调也是处于开启状态,火灾主要发生在汽车头部,且车内当时只有一个16个月大的女婴的事实。根据这些情况,可以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性,故车辆自燃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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