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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给的征地补偿一点都不能少
[ 王智   发布时间:2008- 06-10 15:41:49  不得不说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代表大会有权作出决定。但决定的前提应当是不与法律相悖……


  近年来,有关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争议引发的民事纠纷,正不断引起社会的关注。2008年2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村民状告村民委员会关于返还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的民事案件,并作为精品指导案例向沈阳市两级人民法院进行推荐,以期在法院审判实务中得以借鉴与参考。

包地遇征地

  今年56岁的崔先生,是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镇白塔村的村民。1989年初,崔先生一家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承包了5.98亩果园和1.06亩旱田。此后,崔先生一家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过着其乐融融的田园生活。

  十年过后,崔先生重新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崔家三口人原来承包地的面积共计7.04亩,在此次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时,确定了口粮地为每人1.7亩共计5.1亩,剩余的1.94亩为机动地。口粮地的承包期为30年,机动地的承包期限为3年。为了机动地不荒芜,崔先生在机动地上种植了葡萄和果树。

  随着果树的生长,葡萄熟了一茬又一茬,一晃时间过去了六年。在这六年里,崔先生每年都向白塔村村民委员会缴纳口粮地和机动地的承包费。时间荏苒,当崔先生承包土地到了第七个年头的2005年,一条消息在白塔村炸开了锅。原来,白塔村的土地要被征用进行开发建设了。

  不久,村民委员会召开了村民大会。很快,形成了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规定,每位村民按1.7亩计算,给付每人每亩各种补偿费人民币8万元。其中,对耕地补偿为每亩6万元(包括土地以及劳动力安置)、地上附着物(含青苗、看护房、各类林木、葡萄、小井和其他经济作物)每亩补偿1万元,生产资料补助费为每亩1万元(只限本村村民),对机动地不给任何补偿。

村里定标准

  2005年3月15日,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镇人民政府、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沈阳市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对此事进行了协调,并出具了会议纪要,维持了白塔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补偿方案。

  2005年8月24日,白塔村村民委员会与沈阳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约定,由华凌公司征用白塔村村民委员会土地43公顷,综合地价(水、旱、园)按每亩6万元标准支付土地以及人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他补偿费每亩2万元。但是,该补偿标准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性质等具体补偿事宜并未作明确的说明。此次征地包括崔先生家的1.94亩机动地在内共有104.73亩机动地在被征用范围内。这104.73亩机动地,除了崔先生外,还有15家农户也在耕种。

  按照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崔先生一家共获得5.1亩的各种补偿费人民币408000元。此后,崔先生将土地承包经营证上缴。对于崔先生耕种的剩余1.94亩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村里以该地块是白塔村的机动地为由进行扣留。对于村里的决定,崔先生当然不服,他决定依照法律寻求公正,为自己维权。

起诉上法庭

  2006年1月4日,崔先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白塔村村民委员会以每亩2万元的价值,给付其承包的1.94亩机动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合计人民币38800元。

  此后,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使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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