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原告钞元立的诉请和证人的证言,第一被告某鞋厂诉讼代理人首先代表鞋厂对钞世杰的死表示了同情,其次对钞世杰入厂后从事制鞋底工作一事也没有异议。但他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不应是法院受理的普通人身伤害案件。同时,这个事件是否属于工伤,还需要劳动部门进行裁决。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钞元立的诉讼请求。”
鞋厂代理人还说:在制鞋行业当中,工人们多多少少都会接触到苯,这很正常。另外,在医院的死亡通知单上,死者的死因是急性白血病,而不是苯中毒,虽然钞世杰在入厂体检时,检测结果为健康,但体检只是一个初步检查,并没有完全显示血液等状况并全面反映病史,没有什么说服力。同时,鞋厂也时常发放口罩,可能是一些工人平时不愿戴。
鞋厂诉讼代理人最终认为,钞世杰的死亡和鞋厂没有关系,原因是:第一,双方属于劳动纠纷,而不是普通的人身伤害赔偿,应当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第二,钞世杰的去世,与鞋厂的工作环境并不存在因果关系。钞世杰病故后,鞋厂特意请有关部门对车间的工作环境进行了检测,苯含量达标,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被告滑县职介中心辩称:钞世杰和鞋厂,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对于双方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劳动仲裁程序,职介中心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间他们曾派人去某鞋厂进行跟踪服务,但不可能见到每一个外出务工者。钞世杰去世后,他们也积极和当地劳动部门、工厂方面协调,同时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到钞世杰家庭困难,劳动部门为其捐助了1.5万元,用于慰问家属。
由于被告某鞋厂和职介中心均不同意当庭调解,主审法官只好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判决。
女工亲属终获赔偿
经过一年多的漫长等待,2008年2月21日,钞元立终于等来了法院下达的判决书。
滑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原告之女钞世杰在被告某鞋厂工作期间,因为密切接触了有害物质——苯,从而导致死亡,某鞋厂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滑县职介中心在收取了钞世杰的中介费用后,未能尽到监护职责,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种损失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