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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女触毒身亡的警示
[ 志立 丛丛   发布时间:2008- 05-05 10:31:4  不得不说 ]

  2008年2月,经过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的认真审理,一起由于有毒有害企业不重视职业病危害预防,导致职工罹患绝症死亡的案件,终以女工钞世杰的家属获得经济赔偿而告终。而案件本身带给社会的警示则为:关注职业病的防治,特别是强化预防该机制的落实,杜绝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已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


外出打工触毒身亡

  1985年7月出生的钞世杰,是河南省滑县八里营乡方路寨村人。据其父亲钞元立讲,2003年11月19日,经滑县职介中心介绍,钞世杰和同乡其他几名女孩,结伴来到广东省增城市某鞋厂打工,主要从事制鞋底工作。

  由于鞋厂“环境卫生不达标”,加之钞世杰长时间密切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致使其原本健康的身体在工作5个月后,出现了鼻子出血、全身乏力等症状。2004年6月中旬,钞世杰的病情已经严重到无法行走的地步。6月16日,举目无亲、万般无奈的钞世杰,只好返回家乡治病。在安阳市人民医院,钞世杰被医生确诊患上了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当年8月21日,钞世杰虽经医生奋力救治,但终因“中毒太深”,不幸离开了人世。

  女儿死亡后,沉浸在悲哀之中的钞元立,多次往返于广东那家鞋厂讨要“说法”。但该鞋厂坚持认为,钞世杰的死与鞋厂无关。

  面对“维权无门”的困境,钞元立在咨询律师后终于“豁然开朗”:女儿是经职介中心介绍,才到广东增城市某鞋厂打工。工作期间,女儿因为苯中毒,既而导致患急性白血病死亡,所以鞋厂应承担受害人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职介中心在收取了受害人的中介服务费、跟踪服务费后,却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对鞋厂的工作环境没有充分了解,也没有告知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钞元立下定决心要为女儿讨个公道。

庭审激辩该谁担责

  2006年10月,钞元立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广东某鞋厂和滑县职介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共计1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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