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精简人员,公司居然强行“命令”职工辞职;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81名农民合同制工人集体“反击”,一场激烈的法律较量不可避免地展开了——
公司强令职工辞职
今年57岁的李海滨,原是河南省烟草公司登封市公司(以下简称登封市烟草公司)的一名农民合同制工人。早在1982年1月,他在登封市烟草公司上班后,就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1994年12月底。
不曾想,1993年5月,登封市烟草公司却以效益下滑、企业内部需要进行改革为由,出台了相关裁员方案。该方案称:为了加快公司改革步伐,减轻企业负担,经公司领导研究,现进行大面积裁员。方案要求,被公司列为裁减的职工,应当积极主动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如不主动辞职,公司将采取对工作岗位进行随意调整、每月只发给裁减人员50元生活费、且裁减人员必须一次性交纳5000元风险抵押金等措施,予以惩处。方案最后强调,待公司形势好转时,再通知裁减人员回公司上班。
对此苛刻条件和不公平待遇,李海滨虽然难以接受,但却无可奈何。1993年7月,李海滨向登封市烟草公司提出了辞职。之后,他从公司领取了安家费1000元、纪念品费100元、工资补助1368元、养老金1006元。当时,双方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登封市烟草公司也没有给李海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没有按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部门。而李海滨在离开公司之后,由于没有其他一技之长,只好待业在家,过着清贫的生活。
与李海滨遭遇相同的还有陈桃红、崔淑敏等80位职工,他们同样因被登封市烟草公司列入裁减范围,也被迫辞职离开了工作多年的公司。
劳动仲裁维权胜诉
2005年3月,当李海滨等81位农民工听说登封市烟草公司形势好转的消息后,便集体到公司要求上班,不料却吃了一个闭门羹。登封市烟草公司给出的答复理由很简单:因为公司与你们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可能再接收你们回公司上班。
在多次请求上班未果的情况下,李海滨等81位农民工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好于2005年9月26日,向登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申诉人的工作;补发基本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补发工资,并支付25%的赔偿金;发给医疗补助费;向登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诉人补缴和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等。
2006年1月10日,登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基本支持李海滨等人请求的裁决。
81位农民工在接到胜诉的裁决书后,满心欢喜以为自身权益得到了维护,却不想紧接着就被登封市烟草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决公司担责
登封市烟草公司在接到裁决书后,当即表示不服,并以李海滨等81位农民工仲裁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效、公司已经与李海滨等81位农民工解除了劳动合同为由,将李海滨等81位农民工诉到登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