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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犯罪者的维权路
[ 何明轩 张红彦   发布时间:2008- 02-05 10:35:46  不得不说 ]

  河南油田研究院科技产业发展总公司原副经理汪巨田因经济犯罪被法院判处缓刑后,单位重新给他安排了工作,虽然他已经洗心革面,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尽心尽力,但单位两度和他解除劳动合同,而他则通过诉讼给自己讨回了一个说法。

  2007年11月12日,在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河南石油勘探局和汪巨田达成调解协议,虽然汪巨田最终失去了工作,但他得到了河南石油勘探局给予的各种经济补助,并老有所养,这对他来说也许是最好的结局了。

带罪劳动遭遇除名

  1977年2月,23岁的汪巨田从江汉石油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国有大型企业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的下属单位研究院工作,1988年,被晋升为物探工程师。1995年10月13日,汪巨田和河南石油勘探局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工作成绩突出,1997年3月,汪巨田被任命为研究院科技产业发展总公司副经理(正科级)。

  然而,汪巨田走上企业领导岗位后,世界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把本该为企业谋福利的权力错当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从1992年底到1998年1月,汪巨田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8000余元。1998年8月19日,汪巨田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汪巨田案发后,研究院党委下发文件开除了他的党籍。汪巨田被判刑后,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河南石油勘探局和研究院并没有这样做,而是按照河南石油勘探局豫油劳字(1996)36号文件《河南石油勘探局职工工资支付及管理办法》中“职工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期间,仍留在本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的规定,将其安排到农场、维修队等岗位工作,工资待遇按从事岗位工资的60%发放。据研究院纪律监察办公室和保卫科的工作人员讲,因为汪巨田被判缓刑四年,已经超过企业内部留厂察看最高处分期限两年,所以,研究院就没有对他再作出书面行政处分。汪巨田在缓刑期内,思想稳定,工作表现好,没有新的违法违纪行为,四年缓刑期一过,汪巨田就可以回到正常工作岗位,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然而,2002年1月7日,还有半年缓刑期的汪巨田接到了一个令他愕然的通知:他被河南石油勘探局除名了。原来,2001年12月20日,经研究院建议,河南石油勘探局作出决定,对汪巨田予以除名处理,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支持解除合同

  为什么偏偏这时候单位要与汪巨田解除劳动合同?原来,2001年,中国石化集团《“十五”期间减员增效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将通过自然减员、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和改制分流等形式,以达到增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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