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缘于一块六
2001年12月17日,21岁的李勇从一家企业调入河南南阳市某汽车公司。办调动手续时,李勇被告知要“自愿”向企业交纳风险金1万元,尽管心里不愿意,但为了快些办妥手续,还是把1万元钱交到了公司。这样李勇就成了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名全民集体合同制工人。李勇的志向是当司机,但岗前培训后,他被安排到19路车上当了售票员。
2002年8月4日上午,李勇像往常一样在车上卖票。当车走到市口腔医院站时,上来几名公司的票务稽查员,他们要走了李勇的票本和票款,开始当场核对。过了一会儿,稽查员核查出,李勇收钱少撕票一人,票款多出1块6毛钱。并填了稽查清单让李勇签字,李勇向稽查员回忆了为什么会多出这1.6元,表明责任在其中两名乘客。但稽查员还是认为李勇出现了票款差错。李勇解释不清,只好签了字。
次日,公司作出《关于对李勇严重违犯票务管理制度的处理决定》,认为李勇“严重违犯公司票务实施细则”,“经公司研究决定,根据票务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15天),其人事档案移交市劳动局就业办失业科,同时到公司人事科办理养老保险和计划生育迁出手续。”
公司所提到的“票务实施细则”中规定:“全民集体合同制工人第一次严重违犯本章第1、2、3、4、5、6、7、8项二人次以下情形者,除自愿上交违纪金5000元外,降行政工资二级(不足二级的,全部降完,按学员)并令其反省七日,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和保证,签订二次上岗保证合同后,方酌情予以安置。”
李勇只有服从决定才能继续工作,否则就将失业。反省七日、写检查和保证、降工资,李勇都同意,但5000元违纪金就让他踌躇了,因为公司的《票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自愿上交的企业发展基金、违纪金不予退还”。所以李勇要求先看公司的二次上岗保证合同条款后,再决定是否上交5000元,但公司坚持必须先交5000元才能看,并称“不自愿上交,就是违犯自愿上交的规定”。李勇和公司较上了劲:你不让我看二次上岗保证合同,我就不交5000元钱。
从此,李勇再也没能回到公司上班。
仲裁诉讼连受挫
李勇看到和公司耗下去没有结果,就诉至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称“8月4日,公司即让我停止工作,19日将我辞退”,请求撤销公司的处理决定,并补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公司辩称:我公司未辞退申诉人,是申诉人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处理决定是根据本公司票务管理实施细则作出的,处理事实清楚,处理决定合法。
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多收钱少撕票的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本公司职代会通过的票务管理实施细则,被诉人依据票务管理实施细则对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2002年10月25日,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同年11月17日,该仲裁委员会向李勇送达了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