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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 本刊记者 孔令泉   发布时间:2007- 12-24 10:15:28  不得不说 ]
 

  2007年9月13日,湖州市检察院以作为赵詹奇“特定关系人”的汪沛英收受徐文通55万元、涉嫌受贿罪为由向湖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此案是“两高”《意见》下发后国内首例公诉贪官“特定关系人”受贿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7年9月29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汪沛英受贿案。

  虽年已53岁,但气质高雅、身材娇好的汪沛英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要小很多。

  在庭审中,汪沛英多次情绪失控,泣不成声……

  她否认了检察机关对她的指控,称自己与徐文通从无收取费用的约定,也从未收到徐文通的55万元,以前她的供词是在侦查人员承诺放她回家的情况下作出的,是假的。汪沛英的律师也为她作了无罪辩护。

  但是,这一切显然都是徒劳的。因为徐文通、赵詹奇、赖振元女儿等多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公诉人认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汪沛英收的55万元,虽然表面上赵詹奇本人没有获得财物,但实质上行贿人徐文通的指向是很明确的,最后送钱给汪沛英完全是根据赵詹奇的意思,是他对于财物的处置行为所致,这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10月22日,湖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汪沛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汪沛英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系受贿犯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亲属帮助退清赃款,可予减轻处罚。

  法院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汪沛英有期徒刑7年。

  此案是《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后,国内首例对“特定关系人”作出受贿罪判决的案件。

贪官的路越走越窄

  当今,在腐败与反腐败的博弈中,更多的行贿者和受贿者采取越来越隐蔽和巧妙的方法来规避法律,权钱交易出现了新情况,如走“公子路线”、“夫人路线”、“情人、老乡、战友、同学路线”等。这些手段不外乎就是利用亲情、友情把官员和大款之间的距离迅速缩短,利用隐秘的私交进行权钱交易。

  前不久,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锡荣在重庆作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报告时透露的一个数据令人震惊:“去年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中,70%的案件所涉及的贿赂是由官员家眷甚至情妇收受。”

  今年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中首次出现“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并具体指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是在中国反腐败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首次纳入这一概念。

  7月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盘吸纳了中央纪委的“八条禁令”。 使“八条禁令”从党纪上升为国法,进一步加强了惩治腐败的力度。该意见几乎囊括了当今反腐败当中遇到的比较隐蔽的、不太容易识别的、非传统的受贿形式。

  分析人士认为,这是中央高层在加大腐败个案惩治力度的同时,也在进一步构建、完善反腐败制度。在严惩贪官的同时,及时修补法律法规上的漏洞,将贪官的情妇等“特定关系人”纳入反腐视野,让情妇与贪官一损俱损、难逃罪责,是践行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的题中之义。

  汪沛英受贿案的宣判警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达到立案标准的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不论双方是否共同占有,都将被司法机关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当特定关系人不再成为贪官腐败的挡箭牌之时,贪官权力寻租的通道将会越来越窄,这对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保持我们党和国家的廉洁性作用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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