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为情人索贿
1998年11月,龙元集团中标后的一个星期,徐文通给汪沛英送去了20万元。汪沛英觉得这事办成全靠赵詹奇,就拿出10万元给赵詹奇。赵詹奇见状很不高兴地说:“我要你的钱干什么,我现在又不缺钱,等我以后老了、病了,你再给我。”
按照事先约定给汪沛英的1%酬谢,还差35万元,徐文通一时筹不到钱。汪沛英以为徐文通要赖账,找到赵詹奇诉苦,说剩下的业务费徐文通好像不爽快了。赵詹奇安慰她说,不会的。他叫汪沛英安排他与赖振元一起吃个饭。饭间,赵詹奇说,汪沛英为龙元中标做了不少工作,龙元要守信用谢汪沛英,机场还有很多工程以后可以做,“说过的话要算数”。
赖振元知道这是讨要“中介费”了,忙说,说过的话肯定算数。赵詹奇还把徐文通叫到自己的指挥部办公室,交代徐文通“答应的事要算数”。
199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徐文通赶到汪沛英家里,将35万元钱送到汪沛英手里。
对于汪沛英来说,她做中介,帮助龙元集团顺利中标,拿“业务费”理所应当。在赵詹奇眼里,让龙元集团中标,他只是为情人做个“顺水人情”,让情人弄点钱花花,汪沛英跟了他这么多年,没向他开口要什么,他这样做也算是弥补心中的内疚。他自己一分也没拿,如果以后查起来也不会有事。
2006年9月,官至浙江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的赵詹奇因受贿案发,9月2日,被浙江省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
2007年2月2日,经浙江省检察院侦查终结,此案交湖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16日,湖州市检察院对赵詹奇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查明,赵詹奇贪财之道和一般的受贿形式不同:不直接收取贿赂款,而是让情妇拿业务提成,让儿子以咨询费、年薪、借款的名义捞钱。用这种手法,在他任职的12年间捞取不义之财六百多万元。至此,汪沛英所拿的55万元“业务费”终于浮出水面。
面对55万元,赵詹奇一直辩称与他无关,说这是徐文通与汪沛英之间合作的事。赵詹奇的律师辩护说,赵詹奇与汪沛英的财产是分开的,不是利益共同体,这55万元赵一分未拿,赵与汪也没有事先共同受贿的通谋。因为赵詹奇与汪沛英的行为不符合受贿共同犯罪的特征,不能认定为赵詹奇受贿的数额。
但公诉人认为,汪沛英与赵詹奇是有特定关系的人,赵詹奇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徐文通谋取利益,与汪沛英共同商量,由徐文通以“业务费”为名送给汪沛英55万元,其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对赵詹奇的行为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湖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就汪沛英收受徐文通送的55万元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明赵詹奇与情人汪沛英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汪沛英系与其有共同利益的第三人,赵詹奇是否直接占有徐文通所送的钱款不影响对赵詹奇行为性质的认定,汪沛英收受的55万元业务提成应计入赵詹奇的受贿额。
7月10日,湖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赵詹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情人靠贪官收钱
也就是判决的前两天,即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十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将十种权钱交易行为入罪。其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而“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