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安排,固然出于成本和效率的平衡。不过,“切身利益”“普遍关注”等关键概念,究竟如何界定?所谓“一般公布”,是否可能将个别“敏感”法律排除在外?相对偏狭的网络渠道,是否会阻挡诸多远离网络的群体的知情和参与?初审公布后,是否有必要继续公布历次审议后的更新草案,以利公众持续参与……诸如此类的疑虑,仍需在实践中郑重思量。
事实上,任何立法都与公民、至少是部分公民的切身利益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支付一定的民主成本,尽可能满足公民的立法知情权、参与权,不仅是值得的,也是必须的。不妨借鉴一下法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在美国,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通告、评论”程序,行政机关必须将建议制定的法规草案或主要内容通告公布至少30天后,才能着手制定正式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提供机会让公众对立法动议、立法草案发表意见并予以充分考虑,否则制定的法规无效。倘若立法机关有违上述法定程序,公众可通过司法审查进行监督。在香港,所有法律法规出台前,不仅发布相关的民意调查结果,还将立法内容印刷成小册子到公共场合派发,并在公共传媒上发布广告,征求民众的立法意见……
需要强调的是,在立法日趋专业化的情形下,立法机关仅仅公布立法草案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同时公开立法背景、立法意图等重要信息,并诠释立法所涉及的一些典型案例、生疏术语等等,如此,民众才能真正理解立法并有效参与。今年年初,北京市政协委员刘绮菲就建议,有关部门在公示法规、规章草案时,应附带立法说明或相关解释,以利市民理解立法,该建议旋即被市人大所接受。
更典型的例证是物权法。对中国普通民众而言,“物权”曾是一个极为陌生的词汇,而极具专业性的物权法,又有大量复杂、晦涩的文字表述。这就难怪,物权法草案于2005年7月公布后,大批民众如坠云雾,更遑论建言献策?即便是许多积极宣传物权法的大众传媒,一开始也纠缠于“拾金不昧”之类的“偏门”,却无法深入解读物权法的精髓。此种情形下,立法机构和一些专家学者通过各种渠道解疑释法,才渐渐揭开了物权法的神秘面纱。可以说,一部物权法的孕育过程,是全民参与立法的过程,也是物权知识启蒙的过程。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真正的立法公开机制,并不局限于立法文本的公开,更应是立法过程的公开。具体而言,一是要公开与立法有关的立法规划、草案文本、立法说明、背景资料,以及立法过程中的各种议事、发言记录尤其是意见分歧等等;二是要公开立法机关的立法会议,允许公民申请旁听,特别是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直播等方式,向社会清晰展示民意代表审议、讨论乃至争辩立法的全过程。这种全方位、全过程的立法公开,既是代议制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民众监督民意代表的立法活动。
2001年婚姻法修订草案公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召开联组会议,就婚姻法修订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辩论,并由中央电视台进行转播。彼时,会场内的意见交锋与会场外的全民讨论此起彼伏,轰动一时。只是,这种即时性、现场性的立法“议事公开”,还只是为数寥寥的实验,并未形成制度性的常态。
在深度公开的同时,也需要在立法机关和普通民众之间构建真正的互动和互信。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一些立法草案公布后,公民究竟提出了哪些立法意见,这些意见是否被采纳,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何在等等,既未及时披露,也缺乏有说服力的解释说明。许多民众难免抱怨“说了也白说”,这也是一些立法草案公布后参与度过低、仅能征集到数百甚至数十件公民意见的一大根源。
这种“重征集、轻处理”的状况,近年来已有了很大改观,一些与民众利益有关的法律草案公布后,经立法机构归纳整理,除了供立法审议时参考,也通过大众传媒及时公布。而在物权法等法律草案公布后,立法机构也对公民意见集中的一些条款集中作了回应,简述了修改或不修改的理由。不过,要真正构建起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公民立法意见征集、整理、公布、反馈机制,仍有许多细节之处有待改进。比如,立法机构披露公民立法意见时,还只是简单地归类和列举,大量使用“有的认为”“很多人提出”之类的模糊用语,应当追求更为精确的量化统计或民意比例。而立法机构回应公民立法意见时,也大多是泛泛而谈,应当尽量做到针对公民个体,实现人人有反馈,并与一些热心参与、富有卓见的“积极公民”建立经常性联系,为其提供立法座谈、立法听证、旁听或列席立法会议等更多的参与渠道。
最为关键的是,公民对立法的知情和参与,作为一种民主权利和民主程序,应该得到立法机关的真正尊重,并成为其自觉奉行的立法理念,而不是形式主义或“政治点缀”,更不应当用来“民主做秀”。
法律草案“全公开”,带来的是立法民主化的一个新起点。因为是起点,变革仍在路上,一切才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