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尽管大众传媒披露了越来越多的立法信息,但由于许多立法草案并没有公布,尤其是一些“敏感条款”还被刻意低调处理、不许媒体“炒作”,致使许多立法讨论难免有“盲人摸象”之虞,甚至产生种种误解和偏见。显而易见,立法公开是立法参与的基本前提,公众只有全面、充分而不是片面、零碎地了解立法内容,高质量、建设性的立法讨论才有可能。
在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的年代,与立法听证、立法调研等手段相比,法律草案“全公开”所延伸的公民意见“全征集”,也开辟了一条最广泛、最直接的民主立法路径,使每位公民都享有了表达立法诉求、评价立法优劣的权利。这种“全民博弈”的民主效应,不仅见诸于婚姻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观念分歧巨大、利益冲突剧烈的国家立法,也被一些地方立法所验证。典型的一例是,2006年,济南市公布《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并征求意见,结果“一只小狗搅乱了济南市民”,不仅禁止派与赞成派针锋相对,赞成派内部也为“高收费、限养狗”还是“低收费、严管理”吵成一团。据当地立法机构人士回忆:那段时间,“办公室的电话几乎被打爆,有时提前一小时上班,竟然开门就能听到电话铃声”。事后,立法机关根据征集到的1732条市民意见,对草案进行了16次修改,一部养犬法规才基本达成社会共识。
重要的是,建立在立法公开基础之上的立法参与,也有助于所立之法获取民众的真诚支持,培育民众对于法制的真诚信仰。诚如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的,也不是刻在铜表上的,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而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立法公开对于消解具有“中国特色”的“部门立法”弊端,尤其具有特殊意义。目前,我国大量法律和90%以上的地方法规都由行政部门起草,这就难免扩张部门权力、推卸部门责任的本能冲动,以至损害公共利益、公民权益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终成难以根治的立法痼疾。而立法信息的不够透明,又进一步膨胀了行政部门的立法话语权,加剧了普通民众的立法失语状态。而要改变这种立法不公乃至立法腐败现象,最好的办法就是将立法草案晒在阳光底下。如此,即便不能彻底消解立法中的“部门私货”,起码也能使其有所顾忌,不致过于放肆。
典型的一例是,2004年10月,由公安部起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入审议程序,媒体仅仅披露了一些关键条款,就引发了“公民权利保护不足”“警察权力约束不力”的强烈质疑。在民意的强大压力下,草案作出了有利于公民权益的大幅调整。不过,由于该法草案未能全面公开,亦缺乏民众更为广泛的参与,法律通过后,“扩权”“管治”色彩依然过于浓重,不免令人略感遗憾。
可资对比的另两个例证是,2007年6月,《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经过一审后,向社会公开并征求市民意见。四个多月后,接受两审的草案已焕然一新,对用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19条32款39种减少到4条20款29种,并增加了“禁止燃气企业以上门等形式向用户推销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等条款。这些保护平民百姓生活权益、防止垄断行业霸王行为的积极变化,无不得益于市民们的意见贡献。相较之下,某地修订当地燃气管理条例时,法规草案同样存在着“卸责逐利”的行业色彩,赋予相关主管部门处罚权的条款多达12条,对于渎职等行为的处理条款仅有1条。但由于一开始并没有公布法规草案,结果这些不公正条款险些蒙混过关,幸亏有参与审议的民意代表提出强烈异议,该法草案才延迟表决,并公诸于众征求民间意见。
现代立法,说到底是以民主的方式分配正义。倘若缺失立法的公开性,立法的民主性便如沙漠之塔。法律草案“全公开”的“立法新政”,演示的正是一条从立法公开走向立法公正的改革路径。
从深度公开 走向有效参与
据立法机构有关人士介绍,法律草案全公开后,主要有两种公布方式:一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经常委会初次审议后,一般都在中国人大网站上予以公布;二是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草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同时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中国人大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