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看似并无预兆的“立法新政”,其实依托着深厚的时代大背景。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召开后,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理念进一步得到强化,十七大报告则明确指出:“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而在今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呼声亦十分强烈,“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的变革大势势不可挡。
在实践层面,立法公开、开门纳谏的民主实验,也由中央延伸到了地方。笔者查询到的较早记录有,早在1999年4月,福建人大就在省报上公布了《福建省保护商品房屋消费权益条例》草案。2000年4月,深圳人大也公布了《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此后,地方立法草案的公开数量越来越多,公开频率越来越快。笔者通过互联网的不完全搜索发现,仅在今年2月至5月,广州、海南、湖北、济南、北京等地人大就公布了多部地方性法规草案并征集公众意见。
一些地方立法的“全公开”步伐甚至早于中央立法。2004年,广州人大就表示所有立法项目都将在网上公开征集市民意见;2006年,湖北人大也决定将进入审议程序的每件法规草案都在省人大信息网上予以公布;2008年年初,北京人大通过了立法公示制度规程,要求每件法规提请审议前都在网上公布……可以预计,随着中央立法实行“全公开”的新机制,势必对尚未完全公开的地方立法产生巨大的样板效应。
除了人大立法,向来追求决策效率、由“长官意志”主导的政府立法,亦日益趋向公开化、民主化。在今年“两会”上,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承诺:“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验证这一执政理念的最新例证是,2008年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当天就有两千多人通过网络提交了立法意见。
从中央到地方,立法公开的改革实验风起云涌,从立法机关到普通公民,民主立法的思想意识厚积薄发。这些深厚的历史积淀,终于促成了法律草案从个案公开走向常态公开,并将深刻影响各层次立法的民主生态,中国立法民主化的一个历史性拐点出现了!
从立法公开 走向立法公正
尽管国家立法机关多年来一直强调公布重要的法律草案,鼓励公民建言献策,但由于缺乏统一、具体的衡量标准,大量理应公布的法律草案并未公布。有统计表明,历年来法律草案公布的比例,尚不足立法总量的1%。这不免令人生疑:难道只有不足1%的法律才称得是重要法律?典型者如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等,都属国家基本大法,不可谓不重要,但制订时并未公布草案。从实践层面观察,一些公众关注、事涉民生的法律草案,更容易公诸于众,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涉及行政权力分配和公民义务设置的行政法草案,尽管与公民切身权益息息相关,却很难进入公布之列。
在地方立法领域,法规草案是否公布,也往往取决于有关领导的开明态度、地方立法的业绩宣传等人为因素。例如,某地立法机关推行立法信息公开化时,就明确订下限制性“规矩”:“凡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社会稳定的立法不宜完全公开。”立法终究是要供全社会执行的,本来就具有公开公平、维护秩序的功能,究竟有何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可言?又怎会影响社会稳定呢?这委实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个别化、“挑选”式公布立法草案的做法,既不能完全满足公民的立法知情权,也在事实上造成了立法民主程序的不公平,对此学界和舆论都有所诟病。如今,随着法律草案的“全公开”,所有的法律制订都开始享有平等、开放的“民主待遇”,这对立法的公平性、公正性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