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村前任书记张金川的问题不少,但是,晾晒场是影响村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解决这个问题是当务之急。在向门头沟区法院起诉时,我们也同时提出了晾晒场被越权租赁的赔偿问题,法官告诉我们先提起确权之诉,再诉赔偿问题。我们相信法律会还我们公道的。”村民诉讼代表张连祥对此后的赔偿诉讼充满了信心。
齐全章介绍说,村民在上访、诉讼的过程中,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没有任何过激的行为。由于镇政府没有答复租赁晾晒场是否合法、应不应该对村民进行赔偿等实质性问题,我们才决定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历时一年的确权之诉
2006年10月,84位新村村民(占新村二分之一以上)为维护集体利益不被他人非法侵占,请求法院确认新村合作社与张金环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无效,向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以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村民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新村农业户口18周岁以上村民共计162人,原告村民84人,超过半数以上,符合受理条件。对张金环提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新村场院作为供村民晾晒粮食的场所,属于该村农民集体所有农用设施,采取何种方式管理,涉及到全体村民的利益,并且张金环的户籍在2001年1月之前已经迁出新村,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申请承包场院场地,应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之后才能签订合同。
应当指出,新村合作社与张金环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场地租赁合同”,但土地租赁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之一,系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第三者,故新村合作社与张金环签订合同的性质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非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在签订前虽然经时任新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张金川及村委会、党支委集体研究,但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故新村合作社将村民晾晒粮食的场院对外发包的行为属于越权处分农村土地,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因合同的签订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且张金川在代表新村合作社的同时又代理其妹张金环签订合同,难以保证承包金条款等合同内容的公平公正。因张金环委托张金川签订合同,其应当明知新村合作社越权发包的事实存在,故对其承包土地的决议程序应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2007年6月1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门头沟区军庄镇新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张金环于2001年1月10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无效。
张金环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10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