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认为,新村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张金川利用职务便利,其他成员又顾于情面,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违背绝大多数村民意志,经恶意串通,以租赁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张金环与其兄张金川非法侵占集体财产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严重损害了集体的合法权益。另外,新村场院系本村村民自己筹建,用于本村碾轧、晾晒粮食的专用场地,属于农业用地,不能随意改变其使用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在场地租赁合同签订前,张金川向新村其他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委员提出其妹张金环申请承包场院场地,经两委班子开会研究同意张金环承包;上述事项未经村民会议讨论或征求村民代表意见,亦未经军庄镇人民政府批准;张金川曾以集体建房为名要求村民付永生、齐宝兴清理堆放在场院周边的杂物;张金环在场院北侧、西侧、东侧建造了厂房(未办理审批手续),于2000年10月注册成立北京科税特工贸有限公司开展经营,并于2001年1月5日向新村合作社交纳租金12420元及建房用水电费250元。
2004年间,张金川代表张金环与李怀忠商谈联营事宜。李怀忠为办理北京腾达晨宏塑料制品厂(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手续,与张金川之妻郭连英就新村场院厂房签订租赁合同,年租金2万元。郭连英在李怀忠向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住所证明的房屋提供者一栏签字。同年8月28日,张金环与李怀忠签订联营协议,约定:联营期限5年,自2004年9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张金环以厂房5间约160平方米、场地约900平方米、库房约300多平方米作为投资,李怀忠以机器设备投资,具体负责经营管理;联营的利润张金环占20%,李怀忠占80%,张金环的每月固定工资为2000元。双方在经营期间又在场院南侧建造部分厂房(无审批手续)。建造厂房前,张金川以集体建房为由要求村民郭福春清理场院南侧的杂物。对于协议中约定的“工资”,李怀忠除将少部分交给张金环外,大部分交给张金川。
半数以上村民为权利而战
2006年5月15日,新村部分村民联名向军庄镇党委和军庄镇人民政府反映“张金川私自将大队唯一的场院归为己有,低价承包高价出租,村民种地收粮食没地方放”等情况。军庄镇党委、军庄镇人民政府于2006年7月15日给予村民书面答复:“经调查组调查核实,该场院于2000年10月1日起租赁给张金川的妹妹张金环建机加工厂房用,租金一次性付清27年,共支付给村里12420元,出租场院是由个人申请,由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与村内其他租赁、承租程序相同。因是场院略高于其他承包土地租金。调查组认为,场院虽然不是个人决定私自出租,但党支部、村委会必须责成承租人保障村民能够正常使用场院”。
实际上,七年以来,新村村民从来没有使用过一次晾晒场。
“由于当时村书记说,此地已作为集体建房使用,早在2000年以前,我们就不能使用晾晒场了。当时村民的维权意识不是很强,也就没有当回事。直到2006年,我们才决定通过诉讼来讨还公道。”上过高中的村民诉讼代表人齐全章在整个诉讼中扮演着“律师”的角色。
“160多口人的村子收了庄稼没有地方打场、晾晒,确实给我们带来了生产生活的困难。没有办法,村民只好在自家的院子里、马路上打晒粮食。地少的户,收了谷子,就用手搓。”一位老大娘插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