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党建专家认为,党员主体地位就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就是党员在党内的“主人翁”地位。众所周知,在中共的入党誓词中,主要强调的是“履行党员义务”,并没有行使党员权利的内容。在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年代,革命党强调“义务优先”、“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但是,当革命党转型为执政党后,对权利与义务理应同等重视。事实上,这也是扩大党内民主、民主执政的内在要求。
党员主体地位的崛起,使人们对未来和谐的党内民主、党内生活充满期待。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和基层党组织中存在的“重义务,轻权利”、“重服从,轻平等”倾向,也有望因此得到遏制。
程序民主在成长
陈红星,深圳宝安区委党校副校长。2003年,陈红星当选为区党代表,正赶上宝安区作为广东的三个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之一。陈红星表示,现在,党代表将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样,年年开会,共谋地方发展大计。会后还要听汇报,到乡镇视察。而在广东的另一个试点县——阳东县的党代会上,两百多名党代表还对县委委员、纪委委员进行了“满意”或“不满意”的信任度投票。
追溯起来,早在1988年,中组部就指导12个县市区进行了县级党代会常任制试点。2002年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此后,党代表常任制试点不断升温,十几个省份开始埋头办点。
基层的一些党员曾经议论,党代表是“一次性代表”。这种看法揭示了党代表职责在闭会期间近乎“闲置”的制度软肋。但这一“软肋”显然将逐步改观,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十七大报告明确作出了决策:“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
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把党内民主推上了一个新台阶。有党建专家认为,这些制度设计“使党代会从一般的功能性会议发展为制度性会议,从而成为党领导中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组织机构”。当然,这一新制度还包含着党内监督的意图,尤其是防止地方“一把手”腐败。
各地试水党代会常任制的同时,执政党高层也在审慎地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推动党内民主的制度化,其重中之重则是程序的制度化。中共十六大以来,《党内监督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先后颁行,《地方党委工作条例》等规则加以修订,还推行了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等改革,这些无不显示了党内程序民主的建设足印。正如欧阳淞所言:“党委内部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推动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票决制成为民主推手
近年,一些地方暴露的人事、决策腐败案件,使得“‘一把手’僭越集体决策”、“领导干部一言堂”等现象日益引起社会性的思考。如何消解传统决策体制的突出弊端,亦因此摆上了执政党的议事日程。
1999年,深圳市龙岗区较早吹响了人事决策制度的改革号角,一些乡镇开始试行党内选拔任用干部票决制;2002年11月,湖北省委八届二次全委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十堰市、恩施自治州等四个市州的市、州长人选。到2003年,四川省推出了党的地方全委会表决下级地方党政正职人选的制度。更加出彩的是,
2004年11月,江苏省委全委会将表决无锡市委书记人选的投票过程向媒体开放。与此同时,一些地方还将全委会票决制扩大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几经历练,票决制的内涵不断丰富,日益显示出民主推手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