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是国家确认公民的选民资格的必经程序。选民登记的目的,是使公民通过登记这道程序,从法律上确定其是否拥有选举与被选举资格,进而确定其是否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政治权利。
纵观一些国家选举制度所规定的选民登记程序,主要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设计。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多数西方国家,认为公民应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因此实行的都是公民自愿登记选民资格并领取选票。
不过,在美国近年来的选举实践中,这种“自主性”的选民登记方式已经导致了投票率不高、大批公民放弃投票的情况。即使在美国总统大选中,选民的投票率也一直徘徊在50%左右,这意味着约有一半左右的合格选民没有参加投票选举。究其原因,一是一些美国选民认为投票与他们的利益没有什么关系,因而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客观上减少了参加投票的人数。另一个主要原因是,选民必须先进行登记才能参加投票,而选民登记是按居住地划分的选区进行的。但是美国人口流动性很大,大批迁移到新地方居住的选民都需要重新登记,或者将他们原来的选民登记转移到新的选区,才能参加投票。由于这一程序较为烦琐,因此总有相当数量的选民因种种原因没有进行选民登记,也就无法参加投票。
上述现象已经引起美国一些政治学者的关注,他们建议,应当对选民登记系统进行改造,使之像申请或延长驾驶执照那样简便,如此可能有助于提高选民的投票率。美国福兰克林和马歇尔学院的D·格里尔·斯蒂芬森教授在《民主选举的原则》一文中指出:“鼓励更多的选民参加投票应该是选举的重要目标之一。低投票率即使不引起警觉,也应该受到关注。”斯蒂芬森认为,民主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选举。低投票率有可能使一些善于组织、有强烈动机的利益集团的影响力变得过于强大。只有在多数人认为选举公正而自由的情况下,选举才能产生效果。
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澳大利亚是世界上对选民实行强制选举登记与投票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针对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选举,澳大利亚有关法律对选民登记和投票都作了义务性的强制规定:即选民必须主动登记,有关选民信息的任何变化必须主动申报。选民必须参加投票,无故不投票者处以20澳元(约合100元人民币)罚款。不交罚款者,将被澳大利亚独立的选举机构起诉到法庭,处以更高的罚款或其他处罚。
澳大利亚独特的强制选民登记与投票制度,体现了这样一种选举理念,即选举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当然,这也招致了一些国家的批评,认为这种强制性的做法侵犯了公民的个人自由。不过,澳大利亚并没有因为外界的责难而有所改变,原因就在于,这种强制性的选民登记与投票规则对澳大利亚而言是利大于弊。因为在地广人少、居住分散、民众生性散漫的澳大利亚,如果缺乏强制性的要求,参选率就会十分低迷,选出来的人也缺乏代表性,选举将因此失去意义。据统计,实施强制性的选民登记与投票后,澳大利亚的参选率逐步稳定在95%至96%,而此前的最高参选率只有78%。从民意调查看,许多澳大利亚人也对强制登记与投票持欢迎与肯定的态度,认为这种选举规则对澳大利亚有利,并对这种选举制度感到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