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8日,山西省高院在判决书中只是驳回了大同高科的诉讼请求,并未明确指出谁是真正的诉讼主体。
后本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经一年多的审理,认定赵子文是煤矿的实际出资人。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警方介入
尽管陕西省高院没有对实体问题作出判决,但是退股协议书的存在却是潘日阳要求对煤矿进行确权的重要证据。退股协议的真伪以及是谁私刻了公章成了问题的关键。
赵子文的代理律师认为,赵子文从未签署过退股协议,该协议是潘日阳为了达到霸占煤矿的目的而伪造的。一份涉及上千万资产的协议只是简单地约定:“经赵子文同意,从2005年1月21日起,大同高科把全部股份退给潘日旭,股份由潘日旭自行处理,人员撤走。股份款全部汇给邓莉萍。”上面有与大同高科真章不符的公章、潘日旭的签字、中介人贾猛的签字。除此以外,没有赵子文的签字,没有约定股份的转让数额,没有约定退股款的时间等合同的关键要素。很显然该协议是潘日阳伪造的。退一步讲,即使协议是真实的,赵子文为什么有真公章不用,而去私刻一个假公章呢?怎么会造假去转让属于自己的煤矿呢?
2007年11月25日,潘日阳向山西省左云县公安局举报:赵子文有私刻大同高科公章(法定代表人方守孝)的嫌疑,赵子文有冒充方守孝的名义从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并想让左云警方落实方守孝是否参与了赵子文和潘日阳打官司,方守孝到底给煤矿投过资没有,有没有分得赵子文退股的资金等问题。
不足一周,2007年11月30日,左云县公安局的调查报告写道:鉴于潘日阳在左云县口碑很好,经公安局主要领导同意,左云县公安局责成卢国卿副局长协助潘日阳的律师落实以上问题。已查明:1.方守孝没有向煤矿投过资,也没有分得一分退股资金。2.方守孝拒绝了帮助赵子文打官司的请求。3.大同高科的公章至今仍在方守孝手里,从来没有被赵子文拿走过。经方守孝对几张盖有公章的信函辨认,方从来没有盖过,赵子文绝对有私刻公章的行为。
2008年4月25日,应潘日阳的调解要求,赵子文在最高人民法院参加完调解走出法院大门时,被左云县公安局在北京丰台警方的协助下抓走,并实施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书上的签发日期是:2008年4月17日,刑拘理由是涉嫌诈骗。
得知消息,最高院的法官出面协调未果,只是无奈地说:在最高院民事审理期间,到最高院门口抓人,这样的事自建国以来还真是全国首例。
2008年4月28日,赵子文的代理律师向左云县公安局提出会见赵子文的申请。一直到5月1日,才给安排会见。“潘日阳的律师要求向公安局调查问题,只用了六天的时间就有了结果。而我们依法正常的会见却用了4天的时间。”赵子文的代理律师颇感无奈。
陕西省的民事纠纷山西省警方有没有管辖权?涉嫌诈骗的立案证据是什么?
针对以上问题,山西省左云县公安局长孙家寿告诉记者:之所以立案管辖,是因为潘日阳是左云县人,另外根据对方守孝的调查,赵子文有私刻公章的嫌疑。我们只是负责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与我们无关。关于其他问题等案件水落石出以后,我们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之于众。对于此案,我们并没有立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