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一件非常简单的发生在陕西的煤矿确权民事案件,被雇用的矿长要和煤矿的实际出资人争夺本不属于自己的陕西省的一座煤矿。
最后衍生出的,却是山西省警方立案侦查实际出资人私刻公章进行诈骗的刑事案件。陕西省的民事纠纷山西省警方为何有管辖权?依据什么定的诈骗罪?山西警方语焉不详。
更有甚者,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期间,山西警方竟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大门口将实际出资人抓走。最高法院一位法官无奈地说:对最高法来说此事件当属首例。目前最高法院已致函公安部门要求处理此事。
矿权之争
2002年3月,山西省大同市人赵子文经中间人潘日阳(民事案件被告)介绍,以大同市高科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高科)的名义,取得陕西省神木县孙家岔镇沙坡村炭窑峁煤矿的开采经营权,并聘任潘日阳为煤矿矿长,负责煤矿的生产经营活动。
大同高科与神木县店塔镇店塔村委会签订了《神木县孙家岔镇沙坡村炭窑峁煤矿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店塔村委会将其拥有的炭窑峁煤矿包括主副井口内外所属设备、煤矿所有的房屋及高压线路等财产一次性转让给大同高科生产经营,直至该矿资源枯竭为止;大同高科付给店塔村委会煤矿转让费93万元,其中,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88万元,剩余5万元在店塔村委会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更换后支付。
2005年1月以后,煤矿内部人举报潘日阳违规生产、滥采乱挖、安全生产隐患严重、财务管理混乱、大量煤款外流、有私扩股份独霸煤矿的嫌疑。鉴于此,实际出资人赵子文决定解除潘的矿长职务,并于2005年5月,派出新的管理人员进驻煤矿。但是,潘日阳拒不交接,并指使其弟潘日旭拿走了煤矿所有的公章和经营证件,导致煤矿停工停产,损失巨大。
无奈之下,赵子文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榆林中院在没有给出任何理由的前提下拒绝立案。
2006年4月,赵子文只好以潘日阳退出煤矿、返还各种证件、返还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陕西省高院审理期间,潘日阳辩称:1.原告大同高科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因为,2002年3月15日签订的煤矿转让协议上大同高科虽是乙方,但是并未在协议上加盖公章,该协议是赵子文的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2.即使煤矿属于原告,但是2005年1月21日的退股协议上已经表明,经赵子文同意,原告把股份全部退给潘日旭。退股款1390万元已在退股协议签订之前分七次汇给了赵子文之妻邓莉萍。3.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及赵子文已将股份退给潘日旭,并非潘日阳。4.煤矿是股份制企业,原告及赵子文并没有煤矿的所有权,无权行使整个煤矿的权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赵子文对1390万元的汇款予以确认,但是并不认为是退股款,而且表示没有见过此退股协议,上面加盖的公章与大同高科的公章不符。因此,书面提请陕西省高院依法鉴定该公章的真伪。不久,法院主审法官通知原告代理人无需鉴定,因为被告潘日阳承认是假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子文是煤矿的实际出资人,原告大同高科因不能证明自己与煤矿的出资关系,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