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申请改判的事实及理由很干脆利索:1964年3月27日所发生的“行凶杀人”纯属虚构的,其事实是李桂英和保姆陈发姣带小孩一同去法庭,并未带刀去。是王吉文持刀将李桂英砍伤,在双方争夺中,王吉文自伤了左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缺乏充分的证据证实李桂英伤害丈夫王吉文具体过程;王吉文的伤势程度难以断定;事实上系婚姻家庭纠纷而引起伤害后果,李桂英所伤对象是丈夫王吉文,其伤情显然不构成重伤。因此,李桂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改判。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法院做出了再审申请人李桂英无罪的判决。
法院做出无罪宣判的当天,李桂英“扑通”一声跪倒在廖忠贞的身前,老泪纵横。为了等到这一天,李桂英用了36年的时间,直到白发苍苍。
4天后,李桂英在老伴的床前,过完了自己的80岁生日。
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书
在郴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负责人看来,改变了李桂英一生的第一份判决书充满了“彻头彻尾的‘人治’色彩”,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个产物。”
廖忠贞认为,比较这两份相隔了43年的起诉书和判决书,“能够清晰地看到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由‘人治’逐渐转向‘法治’的脉络。”
在1964年的第一份起诉书里,开篇言必及李桂英的家庭出身,这一细节在案卷中曾多处出现,并在3个证人证实李桂英并未“带刀前往法庭”的关键细节后,仍然做出“菜刀系李桂英所带”的认定。
“我理解,但我不能接受。”北湖区法院一位参与此案审理的法官对记者说。
而在2007年7月29日此次庭审后出具的刑事判决书中,法庭重新调查了当时举证的2人(另一人已过世),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予以了采用和确认。
由于李桂英目前家境贫寒,无力支付相对高额的律师费,而郴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介入,无疑使得这次改判事件更具有“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人文关怀”。
参与此次庭审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按照现行的法律原则,“在不能确定的事实和不确定证据上,法院在判决时将不会采用。”都遵循法律原则,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