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1964年湖南省郴县人民检察院(64)检诉字第7号起诉书中,对案情却是另外一番描述:菜刀系李桂英所带,“被告便起杀夫之心,将刀抽出向其夫身上砍去,因其一躲闪,只砍破了棉袄,第二刀砍在右脚胫骨上血流不止,造成重伤。”
李桂英和她的代理律师、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忠贞至今未明白,在当时法庭采用的证人——保姆陈发姣(现已去世)、在场人王秋福、宋六金三人的证词中,均是第一种情景。
尽管3名证人均证实李桂英“无罪”,但在郴县人民法院(64)法刑镇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中,李桂英仍因“行凶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李桂英在郴州镇公安分局看守所里度过了7年的牢狱之灾。
长达36年的申诉过程
1971年刑满释放后,李桂英不服判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北湖区法院先后于1986年5月、2003年8月两次立案复查,均驳回了李桂英的申诉,但李桂英一直不服,申诉不止。
在一系列“坚硬”的“证据”面前,李桂英逐渐丧失了自救的勇气。她只是一次次地对着熟悉的或者陌生的人重复着一句话:我没有杀他,我是无罪的。
那时,很少有人相信李桂英的话,除了李桂英出狱后再次结识的丈夫。这个以租地种菜为生的男人陪同这个饱受冤屈的女人走上了申诉之路。
在李桂英被宣判无罪的4个月前,他瘫痪在床至今仍无法动弹。
李桂英是个低保户,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郴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介入,成为这个故事一大转折点。
在此之前,关于李桂英杀夫案罪与无罪的争论,早已停歇。几乎所有人也都已相信这7年的囚禁已经换得了这个女人罪责的救赎,有人更以为李桂英“疯了”。
2006年4月2日,北湖区人民法院院长郭丹发现此案在认定事实上可能有错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今年7月,北湖区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但要推翻一个法庭的判决,哪怕是43年前的一个判决,现在的法官们也需要一定的勇气。一位主审法官说,若“无法守住法律这条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他也将感到“终身难安”。
2007年7月29日,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郴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廖忠贞为李桂英担任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