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年前,现年80岁的李桂英老人被法院判决“行凶杀人”。出狱后,她坚持申诉36年,最终获得一份无罪判决。专家称:李桂英案件是一个从“人治”到“法治”的司法改革标本。
2007年9月27日傍晚,湖南省郴州市和平路步行街苗园里。
全身散发着一股异味的李桂英老人从甬道里走出,她将胸脯挺得老高,对着从身旁掩鼻而过的一个陌生人嚷道:知道么?我没有杀人。
在过去的36年的时间里,现年80岁的李桂英老人无数次对着人们说着同样一句话,但很少有人相信她。她一度被认识她的人“确诊”为“疯子”。
43年前,李桂英因“行凶杀人”被原湖南省郴州市郴县(现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7年7月29日,在坚持申诉了36载后,李桂英被北湖区人民法院改判无罪。
蒙冤入狱7年,这个女人所承受的心理压力该有多大人们不得而知。但幸运的是,在以人为本的当今社会,在李桂英一案中,仍然有人守住了法律这条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决定命运的判决书
当我们重新翻开这两份相隔了43年的案卷,可以大致还原出李桂英被冤有罪的全部过程。
在这两份总共13页、极具两个时代历史背景的案卷中,以及现在还无法解释和理解的诸多合力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位清白的公民如何变成了一个“罪犯”。
1964年3月27日,清晨的太阳洒在当年的湖南省郴州镇人民法庭前那片开阔的油菜地上。因与丈夫王吉文(现已去世)关系不和,47岁的李桂英被郴州镇人民法庭传讯到庭应诉。在法庭调解过程中,恼羞成怒的王吉文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菜刀向李桂英砍去,李桂英在躲闪和反抗中,王吉文的右脚胫骨被菜刀所伤,形成“长约2厘米,宽约0.3厘米,深约0.5厘米的伤口。”而李桂英的右眼被砍成重伤,视力终身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