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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沙荒地?林业局为何一地两定性
[ 本刊记者 张 君 司学章   发布时间:2007- 10-17 16:37:52  不得不说 ]

  2007年3月1日上午,记者费尽周折终于联系到了实际承包人李志恩。他回忆说:2003年初,他拿着《沙荒地承包合同》去县林业局申请国家退耕还林补助金,后来又补交了一些手续就被批准了。当记者问:你认为你所承包的所谓沙荒地能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偿款吗?李志恩毫不犹豫地说:“我是申请人,不是政府职能部门,如果违反政策了那也是审批机关的责任。不过,只要上级部门让我退款,我可以退款,把已补给我的20多万退耕还林款全部退回国家。”

  3月15日,民主与法制社以内参的形式将记者调查的“威县林业局涉嫌在退耕还林中弄虚作假”的情况,反映给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河北省省委、省政府,引起了河北省委书记白克明、副省长宋恩华高度重视并做出了重要批示,要求省林业局尽快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并上报结果。

  4月27日,河北省林业局退耕办某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威县大李庄村西的400多亩地到底是林地还是沙荒地,对这块地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一案已经展开调查。

  省、市调查人员最近从高公庄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看到:一是该图1986年至1996年、1997年至2010年显示,此地块一直是林业用地;二是土地承包合同写的又是沙荒地。根据《条例》规定,无论是林业用地还是沙荒地,都不符合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的条件。所以在法律上这两条都是有效的确凿证据,足以证明大李庄村西400多亩地确实存在着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

  河北省林业局退耕办某主任还告诉记者,目前省林业局正在督促当地政府,对大李庄村西400亩地违规审批退耕还林补助款一案进行严肃查处;威县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也非常重视,正在抓紧落实处理此案,以挽回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第5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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