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怎么说,宋建平帮助技术公司安置了100多名国有职工,让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起死回生,无论对国家还是对职工,宋建平都是有功的,因功获刑令人难以理解。”大典公司的一位职工说。
记者也听到了不同的声音。“宋建平在外贸行业名不见经传,算是个小人物。说其冤也冤,说其不冤也不冤。冤是相对于其他问题更大的人没有犯事而言的;不冤,多少也存在问题。”山西省商务厅的一位官员并没有说具体原因。
“宋建平确实很能干,业内口碑不错。但是,大典公司从改制之初就是个不伦不类的企业,宋建平受制于此。尽管如此,此案也反映出办案人员对市场经济不了解、对外贸企业不了解,办案过程中存在很多盲点。”山西省商务厅另一位官员分析说。
山西省黄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飞、韩善瑾为宋建平所犯的各项罪名均作了无罪辩护。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宋建平是否贪污上,李飞律师观点是:抛开主体资格问题不说,关键看宋建平是否将4个亿的资金据为己有,4个亿的资金均在大典公司及国外客户的账上,有关领导及业务人员均知道资金的来龙去脉,怎能说是宋建平据为己有呢?
就连公诉方的意见及法院的认定上,也认为宋建平是“意欲”贪污。对于“贪污未遂”的判决认定,李飞律师在辩护词中反驳说,一是“意欲贪污”等于思想犯罪,属于大脑构思范畴中的东西,然而法律规定,不得对思想里的东西追究,而且也无法追究;二是“未遂”的表述更是啼笑皆非。思想中的东西,大脑中正在思维的东西难道因为外界的原因无法想下去吗?
李飞、韩善瑾律师的辩护观点得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家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天权、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梁书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邓江华的认可,他们一致认为,认定一个企业的性质,应当坚持法定标准,即按照设立该企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判断。大典公司从设立之初到发展变化的一系列工商登记手续,均反映出该公司的性质为民营企业;国家授予大典公司企业焦炭出口许可证和焦炭出口配额是行政行为,而绝不是国家的投资行为,不能视为技术公司对大典公司的投资;大典公司与技术公司仅仅是合作关系。
大典公司到底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应该由谁来认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