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改制思路是:1.“分立分设”成立新的公司;2.新公司为技术的改制筹措到资金后,首先要买断职工工龄;3.然后对技术公司清产核资,将技术公司挂牌出售;4.大典公司要争取将技术公司买回来;5.将大典公司原股东持有的股份按照贡献大小,领导、主要骨干持大股和全体职工都持股的精神进行分配。这一改制方案有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执行,又有技术公司和大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进行,还有全体职工的参与。
改制之初很顺利,开局可谓皆大欢喜。
到2004年9月25日,全体职工大会作出决议,通过了《职工安置办法》,非常顺利地买断了技术公司的122名国有职工工龄,完成了身份置换,李志斌、王玲、宋建平本人也相继买断工龄,与技术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再是国有职工。
但是,仅仅是进行完改制的第二步,第三步即将进行时,宋建平“出事”了。改制由此搁浅。
因功获刑
了解宋建平一案的人都清楚,宋建平是因为有关部门查办北京一名叫李涵静(已被判刑)的人倒卖焦炭出口许可证案而事发,宋建平从李涵静手中拿到了3万吨的焦炭出口配额。尽管宋建平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法的代理协议,上级单位也不认为宋建平是倒卖,但是公诉机关最终还是认定宋建平属于非法经营,继而又查出其贪污、挪用公款等问题。
2008年1月2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建平在大典公司工作期间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虚报出册资本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等判处两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最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一出,舆论大哗。
“如果不是因为2004年至2005年国际焦炭行情大涨、大典公司获利颇丰,宋建平也不会出事,挣了钱反而犯了罪。”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