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上法庭 讨还公道
杨虹、唐玉良的撤诉和道歉并不能得到刘宣、杨慧娟的谅解,回想起因被无端错告而遭受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刘宣、杨慧娟心头怨怒难平。当天,二人一纸诉状将杨虹、唐玉良告上法庭。
会同县法院受理了这起罕见的名誉侵权案件,并于2008年3月初开庭审理。开庭时,杨虹、唐玉良均未出庭,而是由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刘宣、杨慧娟诉称,他们夫妻一向遵纪守法,口碑良好,但杨虹、唐玉良的无端诬告,使一些人对他们的品行产生了怀疑,损害了他们的名誉,他们也因此而备感痛苦。同时,他们从深圳千里迢迢返乡应诉,还造成了车费、误工费等方面的损失。这一切,皆是杨虹、唐玉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所致。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名誉损失费6000元,经济损失费3818元。
此次做为被告方的杨虹、唐玉良的委托代理人辩称,自己也是受害方,告状只是想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有意诬告。虽然客观上造成了错告的事实,但不能因此认定他们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因为他们没有滥用诉权的故意。对于错告给刘宣、杨慧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经核实后该赔偿的愿意赔偿。他们已向刘宣、杨慧娟赔礼道歉,且错告给二原告造成的名誉损失十分有限,因而,二原告要求赔偿6000元名誉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也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杨虹、唐玉良2006年9月24日与人发生纠纷,2007年10月18日将不在现场的刘宣、杨慧娟作为被告起诉,致使刘宣、杨慧娟为了提前赶回家中应诉,造成了从深圳返家,又从会同返回深圳的车费、误工费等方面的损失。此项损失,均系杨虹、唐玉良过错所致,应予赔偿。杨虹、唐玉良将不是利害关系人的刘宣、杨慧娟告上法庭,虽不是故意诬告,但其主观上的过失不容置疑,其滥用诉权的行为当属恶意诉讼,杨虹、唐玉良的恶意诉讼无疑对刘宣、杨慧娟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失,但后果并不严重,且刘宣、杨慧娟亦没有就其名誉受损程度举证证明,故对刘宣、杨慧娟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会同法院依法判决刘宣、杨慧娟所花车费684元、误工工资880元,共计1564元,由杨虹、唐玉良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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