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协委员、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沈建华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公民的权利意识正不断增强,原本认为理所应当向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个人数据如今也涉及到了隐私权的问题,公民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有可能受到侵害,便产生了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当前,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在个人数据收集方面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我国而言,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是刻不容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条例可以用来规范对个人信息数据的管理与利用。
2006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陈政立等就提出了关于出台《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的提案,提案认为个人信息数据的泄露问题已然引发了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
没有全球的数据交换,就没有全球的商业流畅。这已经被实践所验证。
周汉华分析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方面需要保护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碍正常的信息流动,加大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阻碍社会的进步。在我国,部门之间信息封锁、缺少信息共享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形成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对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因此,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肯定能够大大促进信息共享与自由流动。
对于人们一谈及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问题则剑指商家的现象,沈建华认为,这是低层次的,只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一方面,而且是外围的方面,核心应该是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个人信息数据作进一步开发利用是必然的趋势,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必须同时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加以重视。
虽然我国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还没有颁布实施,但法律的缺失不应该成为个人信息泄漏的借口,对于掌握公民信息最全面的政府部门而言就更是如此。
【相关链接】个人信息立法现状
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草案中已有明确界定,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都属隐私范畴。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还没有一项专门的法律,对名誉权、肖像权等隐私权的保护也只是散落在民法当中,而对于网络上和数据库中的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更是从未涉及。2003年年初,国务院信息办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课题组承担了《个人数据保护法》比较研究课题及草拟一份专家建议稿,周汉华担任课题组负责人,经过两年工作分别形成了中期与最终研究报告,拿出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
而我国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早已有先行的相关法案出台,香港地区于1996年12月20日施行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台湾地区在1995年8月通过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实施细则,1996年又公布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之个人资料类别》,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提出了详细的保护措施。
德国在1997年通过了《联邦信息与电信服务架构性条件建构规制法》,美国也在1997~1998年连续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有效保护隐私权的自律规范》、《1998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等多项法律法规,英国、法国、日本等国都有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