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某市环保局一名局长深有感触地说:“招商引资是政府行为,领导要求打破常规,不换脑筋就换人。我们隶属地方,所以执法起来很为难。”环保部门形象地比喻自己处于“夹缝人生”。
目前基层环保局只是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局长由本级政府任命并对本级政府负责, 坐到环保局局长位置就是等着地方领导拿自己当“替罪羊”和“挡箭牌”。有些局长甚至自我调侃:“领导要给谁‘穿小鞋’,准让他任环保局长。某一天出现一个污染事故,马上就摘他‘帽子’。”而上级主管部门下来,管不了别人却管得了下级,只知道指责基层工作不力, 却不懂执法没有手段。
环保软弱的原因
一位不愿具名的环保专家对记者总结了环保制度软弱的原因:
我国环境制度可以总结出如下两个特征:1、过分强调行政机制的作用,忽视市场及社会的力量,现行环境制度带有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万能观念的浓重印迹,过分强调行政强制机制的作用,怀疑并忽视了市场及社会的力量。在污染防治立法领域,基本原则和制度都是建立在行政管制的基础上,即使是经济刺激措施也是依赖行政实施,具有行政制度的性质。
2、个体化责任突出,社会化责任强调不足。我国的环境责任从最初的“谁污染,谁治理”到今天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尽管有了很大进步,但只是沿着个体化责任的发展。以点源控制、浓度控制、末端控制为特征的制度都是基于个体化责任而设立的,本来可以在更广范围内适用的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也仅被限于个体化责任的范围。
环境制度软弱的思想根源在于狭隘的经济增长主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无疑是正确的。但有的政府官员却将其做了狭隘而偏颇的理解,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对立起来,没有认识到环境与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
这位专家还认为,应该从立法上明确我国的环境产权状况。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及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环境的净化能力及优美的环境已成了一种稀缺的资源,需要相应的产权制度来约束和引导人们的相关行为,以促进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但我国至今还没有国家一级的环境产权立法。环境在我国是一种共有物,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地取用,不具有排他性。在人们贪婪的逐利心理的驱使下,导致了公共资源遭到毁灭性破坏。
另外,当前我国环保立法存在的重要问题,是法律上设定的行政处罚上限太低,致使“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执法成本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环境违法成本平均不及治理成本的10%,不及危害代价的20%。就是按最高数额罚款,也不少于一天偷排节省的运行费用。因此,很多企业宁愿交些罚款,也不愿正常运转治理设施。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守法不如违法,小违法不如大违法”的现象屡见不鲜。
出路何在
在环保风暴的背后,更为有力的武器似乎并不是《环评法》,而是2004年11月24日国务院下发的“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务院32号文件),潘岳必须依靠这个经济计划部门的文件获得环保风暴的现实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