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保密和监管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临床药理研究所博士生导师周宏灏介绍,临床试验一般分四期,第一期是在健康人身上进行试验,初步确定该药物的安全性,为临床提供依据;第二期,是用于病人身上,初步证实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为临床提供依据;第三期是进一步扩大病例数,确定剂量、明确疗效;第四期为上市后再评价,进一步监测药物的全安性和有效性。
试验最短的时间是一天,长的有好几个星期,受试者服用的药物在这段时间内不会马上代谢完成,因此研究所对受试者的档案进行了严格规范的管理,受试者在3个月内不能到研究单位接受另一项实验。
另外,研究单位发给受试者的营养补助,根据不同的试验,有不同的补偿标准,800~3000元不等,想靠试药为生,是不太现实的。
人体试验的特殊性在于,在临床试验前必须符合伦理道德上的基本要求。所以,临床试药必须经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才能进行。
伦理委员会由医药学专家、非医药业人员、法律专家、不同性别及其他行业人员十余人组成,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对研究者资格,试验及其科学性、受试者风险和受益等进行严格审议,并签发书面意见,全方位保护受试者的权益。
不管怎么说,试药志愿者毕竟是冒着自己的身体健康可能受到影响的风险,来为大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做贡献,“这种科学奉献的精神必须要颂扬”。
募集试药志愿者有两种方式:一是向社会公开募集,比如说通过媒体或者互联网发布信息;二是直接到高校征集。
杨良说,研究所一般不会在社会上公开募集受试者,而是直接到高校,通过老师或者学生会的干部向学生发布讯息,或者通过医生直接在门诊征集。
目前一些药物研究机构的受试者基本上都是高校的学生,而且医学院的学生居多。
这是因为一方面大学生能够准确表达自己服药后的细微感受,有利于药物研究;另一方面,研究所也愿意照顾一下那些经济贫困的大学生。对每一个试药志愿者的个人资料,研究者进行了严格的保密。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督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该省有6家具有临床药理研究资格的医院:湘雅一、二、三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湖南中医附一医院、中医研究院附属医院。
每家医院每年都要进行数起临床药理实验。而药物说到底是一个化学品,对人体具有潜在的危险性,而且这种危险还具有长期性,因此对于药品临床试险的监管也就尤为重要。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宇君认为:“试药者试药的结果是避免了大多数人的身体免受伤害,而试药者领取的营养补偿费的行为不是赢利性质的,而是对身体损害的一种补偿。这就像捐献器官一样,捐献者自愿捐献自己的身体为他们做贡献,只要不是买卖器官赢利,这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
对于试药志愿者的权益保障问题,1999年7月23日,国家药监局颁布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标志着我国的试药行业开始有了法规约束。而2003年9月实施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则表明我国的药物临床试验正逐步完善。
“但《药物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对试药者出现伤害时如何赔偿没有明确规定,该法规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周宇君说,另外,我国对试药者的补偿,仅仅是身体补偿,而对于试药者花费的时间,交通费等没有进行补偿,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提高试药者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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