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观念抹杀了我们的贞操权
■ 草根王子
前几天翻看办公室里的《民主与法制》杂志,看到一则很阳光的新闻。看罢,我不禁为这个勇敢的张萌暗自激赏,中国像她这样的对感情持认真责任态度的女孩子已不多了,而且能用法律手段理智地维护贞操权和尊严的女孩子更是少之又少。
贞操权,听上去很新鲜,因为在我国的民法中,提到了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独独没有白纸黑字明文写上“贞操权”。
我在网上百度了一下,发现在《德国民法典》中早有关于女性“贞操权”保护立法,而在我国,绝大多数国人的意念中贞操应当是一种个人的道德品质,几千年来积淀了贞操价值痼见:有贞操就是纯洁的人,没有贞操就是肮脏的受世人唾弃的风流男或水性扬花女,说明你的个人道德品质太坏,似乎没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界定和维护。
我想正是这种愚蠢的想法,在不知不觉中让我们抹杀了自己应当有的贞操权。
的确,我们每个有正常情欲的人都有自己的性自由和性意愿,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性自由和性意愿,在欺骗中和不可抗拒邪恶力量压制下,违反当事人的本来真实的纯洁性意愿,失去了贞操(这里的贞操不仅仅指女人),这与当事人的个人道德品质无关,我们没有理由一杆子打翻一船人来否定这个当事人。
这时,受到贞操权侵犯的当事人,没有必要陷入无尽的自我道德的谴责之中去,应当意识到任何违反个人合理合法意愿的行为,都是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侵犯,这时,当事人就有理由状告侵犯人。
可悲的是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尤其是女人,选择了沉默。更可悲的是我国的立法并没有提出“贞操权”概念,只有人格权;大多数人,无法厘清这之间的逻辑包含关系,也从来没有想过因为贞操权要告谁,于是贞操权莫名其妙地被谋杀于无形之中,软弱的泪水只有向肚子里流了。
这是中国道德的悲哀,更是中国法制残缺的悲哀。
好在中国还是有真正的贞操勇士存在的,他们在中国民法“人格尊严权”里复活了自己纯洁的贞操权,找回了自己爱情的自尊。
张萌就是这个勇士!一个真正对感情认真的勇士。可惜的是这样的人太少了。
当我们的贞操权再次受到侵犯时怎么办?
广东东莞的女大学生张萌为我们提供了非常聪明非常有价值观的“贞操权”拯救方案,当然这需要我们有极大的勇气和理性的法制观念。关键是你敢向世俗挑战吗?你有清醒的法律意识吗?
当然我们更渴望的是国家能尽快使“贞操权”像姓名权、肖像权一样能明文立法,让国民的“贞操权”有个保障,把它给真正值得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