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做出后,我召集公司有关人员商讨,除绝大部分表示拥护外,也有少数头脑清楚、有法律观念的人劝我要慎重。可是我已完全听不进去了,只要同志们拥护,就是当领导的最大成功。
在我的指示下,公司从小金库账上支出63万余元,为所谓的“公司骨干”垫付了入股资金。然后,我要求借款人每人打一张欠条,交到财务上,以备来日有人问起,好做交待。
问题解决,皆大欢喜,但我却惶恐不安。事实证明,我做了对不起党和人民、对不起亲人朋友的事儿。这一切,都源于我对朋友义、父子爱、同事情的曲解。
经历了这么多,我终于明白,亲情需要滋润,威信需要培养,但都不是靠非法的手段取得的。方式歪了,培养出来的情分也必将不正。
【后记】
2006年1月22日,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接到本院举报中心转来的赵有生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一案。24日,经检察长批准对赵有生进行初查。25日,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之后,办案人员先后调取查询了相关财务资料、银行的转账凭证,询问了相关证人,共获取证人证言20余份,书证100余页,充分证明了赵有生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2007年1月7日,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有生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等手段,骗取公款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17.8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30万元进行盈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最终,赵有生得到了应有的刑罚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赵有生在侦查部门尚未掌握其贪污犯罪事实以前,主动交代其贪污20万元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从而为自己减轻了处罚。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