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走后,我曾多次催他把欠下的25万元借款还给我们公司。他答应了,但迟迟不见动静。我想,儿子肯定有难处,当父亲的不仅不能替儿分忧,还这样一逼二催,实在于心不忍,于是,就放缓了“讨债”的力度,将剩下的25万元空挂在我们公司的账上。
2002年,我们公司改制,这25万元一直在账上挂着不合适,怕改制后出问题。我就给我们公司的一个供货商打电话,让他开具三张共25万元的供货发票。拿到发票后,我在上面签了字,然后交到财务入账,让财务会计把20万元再汇到开具发票的供货商手里,通过他再把钱汇到我儿子留下的账户上,以此冲抵了他欠的20万元借款。另外欠的5万元,我就用他公司的家具和电脑等物品折价冲抵了两万多元,自己又替他交了两万多元的现金,才算把这个“窟窿”补住。但我整天忐忑不安,这是违法的,总有一天会被揭穿,受到法律的惩罚。但“舐犊”情深,为了儿子,我就冒冒这个险吧。
刚把大儿子的借款理个头绪,小儿子又张嘴说他没事可做,要自谋职业,想买车,供人结婚租用。对于小儿子,我有些偏爱,这可能是所有父母的通病。只是,我把这种“通病”大而化之了。所以,当小儿子刚提出要买车,我就很爽快地给予了支持,拿出两万元交给他。当然,这钱不是我自己的,是我在我们公司财务上借的。后来,因为换了几次车,小儿子手头又缺钱了,就找我要钱。我表面上很严厉地教训他要勤俭节约,别乱花钱,但内心却没有阻止他。就这样,两年间,我打借条从公司财务陆陆续续借出17.8万元,用于满足小儿子玩车的愿望,也扭曲了我的“爱心”。
为民“造福”图显名 终落法网悔莫及
我所在的公司成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属于省科学院生物研究所的二级机构,独立法人企业。公司成立时,研究所投资了8万元。公司人员以研究所委派的人员为主。由于我学历较高,又做过访美学者,阅历深,经验丰富,就理所当然被任命为公司的负责人。
由于研究所对公司只是宏观管理,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每年向研究所上交一定的创收任务外,其余由公司自主使用(按有关政策)。而且研究所对公司的财务不派专人管理,由公司自己决定。这在无形中,加重了我手中的权力,也“混淆”了我头脑中的公私界限。
2002年,公司进行改制,上级主管单位投资我公司79万余元,占33%股份。剩余的股份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我公司两家的职工个人出资购买。
毋庸置疑,作为工薪阶层,无论是一般职工,还是部门领导,一下子拿出几万元,甚至是几十万元,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改革又不能不进行,机不可失,时不我待,一时间,公司上下为“股”而愁。
我左思右想,觉得自己做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该多为大伙儿着想,多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不是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之说吗?
当时的我,已被强烈的领导欲、虚荣心冲昏了头脑,为了解除公司职工的“入股之忧”,我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让公司领导和财务人员在公司的小金库账上借款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