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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细则质疑声大于掌声
[ 侯兆晓   发布时间:2008- 07-03 16:57:5  不得不说 ]

  因此,劳动合同法草案所引发的“劳方资方大争论”,被认为是一场代表劳方的总工会和代表资方的中美商会的正面交锋。

  之所以会出现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局面,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教授认为,利益力量对比比较悬殊。劳动者这一边有一个强大的全国总工会,但是用人单位除了中美商会几乎没有一个组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一公布,之所以会招致“拨正返乱”“资方的胜利”等评论及担忧,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革认为,虽然我们的政府在做一些转型,关注民生,从单纯的关注GDP到关注科学发展观,但是在效率和公平的面前仍然强调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资本和劳动这一重大的关系面前,我们仍然是一个亲商的政府。

  比如江苏昆山提出“亲商、安商、富商”;昆明的第一任务也是招商引资,一位官员在开招商引资会议时因为打瞌睡被开除了,可见在政府看来招商是最重要的。亲商的政府会塑造出一个很奇特的、完全不平衡的劳资关系。简单地说,我们的企业投资者确实没有太多法律、法治意义上的自由,但他们享有很多特权。

  那位不愿具名的劳动法专家认为问题的根本在于:劳资关系究竟是应该由资方和劳方通过市场规律来自然寻求一种平衡,还是由一个代表公权力的政府按照自己的目标来设计?

  针对“下位法解释上位法有越俎代庖之嫌”“行政立法无权解释法律”的民众质疑,有法律专家认为,《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系“草案”的上位法。“草案”不但不能与两部上位法相冲突,还必须在上位法的授权范围内就规定不明的条款进行具体化。换言之,“草案”不可能是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朝令夕改”之说实难成立。即便行政机关故意抛弃立法法对行政立法的相关限制,而在事实上造成了“草案”与上位法的不一致,我们也应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认定“草案”的规定无效。

  这位专家认为,问题更多的在于“细则不细”,立法中一些可操作性差的条款经由“实施条例”的一番重组或重述之后,可操作性仍然缺失。立法机关应本着“宜细不宜粗”的原则,着力解决立法模糊和可操作性差的病灶,减少行政解释法律的空间,防止行政僭越人大立法的本意。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争议,王磊教授认为,中国的立法是行政主导下的立法。比如说我们的物业和业主经常打架,那么《物业管理条例》是谁起草的呢?是建设部一个下属物业行业协会,就是说是管物业的人起草的。劳动合同法其实也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起草的。如果这个立法草案是律师起草的,结果就不一样了。

  “在立法过程当中比较多的关注劳动者,这是好事。但劳动合同跟立法权是什么关系?合同更倾向于契约,劳动合同有公的因素,比如说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但是宪法说公权力是有限的,也就是我们讲的有限政府。要保护劳动者,也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契约自由和立法权限之间,要有一个空间。劳动合同法的良心是好的,但是这个法承载不了太多的公平正义的责任。”王磊教授说。

  吴革律师认为,如果我们想要改善、提升劳动者的地位,仅有劳动合同法是远远不够的。在从自由主义走向国家干预的时代,国家干预的呼声越来越高,世界各国政府对劳资关系的干预也越来越多。我的观点是需要工会充分发挥作用,加上国家的适度的干预。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非常需要这样的一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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