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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细则质疑声大于掌声
[ 侯兆晓   发布时间:2008- 07-03 16:57:5  不得不说 ]

  以张茵为代表的资方之所以要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是因为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会造成吃大锅饭,会把工人养懒。

  实际上,众所周知,日本在战后经济高速增长中,一直维持终身雇佣的制度。在二十世纪80年代,这一制度甚至被认为是日本企业成功的秘诀。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RobertSolow专门研究雇佣、工资和增长问题。他说,日本的不断对员工进行培训的终身雇佣制度,在整体上比美国只用工不培训的灵活雇工制度更有效率。

  关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副主任梁智认为,只要企业和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不管走没走,都应当给这些员工经济上的补偿,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应当依法进行。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按照劳动部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劳务派遣的“非正常繁荣”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一句很流行的语言出现了:“你被派遣了吗?”一些企业为了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纷纷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派遣公司的介入使一些人身份从一个“合同工”变成了一个“派遣工”,这一身份的变化对劳动者来说影响颇大。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说:“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后,我们和有关方面联合调查中发现,现有的地方劳务派遣工数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有的用人单位刻意地把过去的劳动合同工逆向派遣,转成劳务派遣工。这些做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背道而驰。”

  一位从事劳务派遣的人士将劳务派遣行业出现的这种现象归结为“非正常繁荣”。他认为,现在对派遣产生这么大的需求是因为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恐慌,从而产生的一种非直接用工的需求。

  “将劳务派遣称作变异也好、畸形也好,实际上就是把这个劳务派遣作为一个追逐低劳动力成本的一种用工形式。再加上劳务派遣公司的不规范、资金不够、有的甚至连公司都不是,它没办法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所副主任金英杰说。

  草案对劳务派遣的适用情况的规定可以说“非常苛刻”:只有在临时、辅助、替代的岗位上,才可以适用劳务派遣,草案的目的是通过收紧手段以减少劳务派遣数量。

  “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那么劳务派遣收紧之后,企业会不会进一步采用其他规避的方式呢?如果采用业务外包的方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则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关系。这对劳动者保护更加不利。”一位专家忧虑地表示。

立法背后的博弈

  姜俊禄介绍说,从2006年的3月20日到2006年的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劳动合同法草案刊登到网站、报纸上以征询意见。

  在征求意见的一个月里,共收到了191849条意见,这是自1954年宪法以来除54年宪法以外获得最多意见的草案,百分之七十的意见来自员工和工人。来自企业的意见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以美国和欧盟的商会为代表的具有跨国利益的公司。这些公司在4月20日这个截止日提交了四十几页的意见,逐条反对这部法律的每一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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