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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不起诉呈现连锁效应
[ 高健 张强 张晓凯   发布时间:2008- 06-10 14:52:45  不得不说 ]

  享受着政府津贴的专家周明(化名)无法忘记几个月前的一幕: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专程来到他的单位公开宣布了对他的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由他牵头的国家某科研项目又可以正常进行了。

  一年多前的一场交通肇事事故已使他懊恼不已,案发后他虽已为对方主动赔付了近一百万元,但如果受到刑事处罚的话,这个“烙印”将对他今后因公出国产生莫大的影响,同时也将成为他人生不可磨灭的“污点”。

  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考虑到周明所负责的国家科研项目的重要性及他事后积极赔付取得了对方家属的谅解以及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小又系对方酒后驾车的情况,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周明的事例是北京市门头沟检察院在不起诉工作机制方面的一个缩影:通过“人性化”制度设计,既做到严格执法,又体现人文关怀,呈现出一系列的连锁效应。

释法明理法律社会效果两统一

  李星是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的注册地和营业地都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的石龙工业开发区,其经营的公司近年来完税情况一直良好,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然而在2006年初,李星为了帮朋友的忙,以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义为天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价税合计15万元,涉税金额达两万余元(已被申报抵扣)。

  “我从中没有获得任何好处,帮人开增值税发票纯粹是碍于朋友的面子。”李星事后回忆道。

  “李星在没有真实交易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涉税金额相对较小并未非法获利,同时认罪态度较好,事后又主动退赔被抵扣的税款22000元。因此我院作出了对李星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税务机关对李星进行行政处罚。”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释明了对李星作出不起诉决定考虑到的相关因素。在向李星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向其阐明了本案的事实证据、政策法律依据以及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这起案件对李星的震动很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给他带来的“震动”更大:“检察机关用宽大处理的形式挽救教育了我,我一定会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认真反省自己、总结教训,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做到遵纪守法。”

  一纸不起诉决定书使李星彻底打消了心中的顾虑,放下了思想包袱,他告诉检察官将会继续留在北京市门头沟经营公司,为北京市门头沟的经济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微薄力量。

  北京市门头沟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张庆祥在阐述“人性化”不起诉机制的目的时表示:“立足于大局,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不可推脱的重要使命,不是单纯的就案办案,而是使每一起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是每名检察人员头脑中时刻绷紧的‘一根弦’。”

检察院与社区联手齐帮教

  家住北京市门头沟某小区的李文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私自改装电表偷了点电,除了被罚款之外,竟然与犯罪搭上了边。“对罚款还有点心理准备,违法犯罪可真是意料之外的事儿!”

  2006年2月,李文在一次修理漏电保安器过程中偶然发现,电表没有任何保护装置,于是便动手修改了电表线路,之后近两年的时间里,李家的电表再也未转动过。然而好景不长,2008年1月,北京市门头沟供电公司的检修人员在为李文家邻居抢修电路时,发现了李文家的电表计量线路被甩开,于是赶紧对现场拍了照,并把居委会的同志叫来作见证,在李文家的门上贴了让他到供电公司交罚款的通知,然而李文一直没去交罚款,所以供电公司就报了案。

  承办检察官经审理认为李文秘密窃取国家电力资源6509度,价值31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补缴电费并缴纳了三倍违约使用费,认罪态度较好,建议相对不起诉,后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李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的决定只是对李文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评价,但对其不起诉后能否真正悔过自新、遵纪守法该如何考量呢?检察官决定与居委会联手帮教。

  2008年3月,检察官专程来到李文所在小区的居委会,说明了来意:请居委会协助检察机关对李文进行考查和帮教工作。“以前一直认为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惩罚犯罪,没有想到还承担着挽救教育人的功能,这是你们的责任,也是我们的责任。”居委会姜主任表示十分愿意配合检察院的工作,在检察官向李文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后,姜主任同检察官一起对李文进行了帮助教育。

  “这个社区的居民不会因为你触犯法律就对你另眼看待,有什么困难跟我们居委会说。”居委会姜主任在得知李文的爱人还失业在家时,热心地表示将会帮助其找工作。

  检察官的耐心细致,居委会的理解支持,使李文深受感动,更为自己因为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感到懊悔:“我一定好好吸取教训,遵纪守法,并发挥自己计算机的特长,帮助社区居民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

  “普通老百姓以前总认为偷点电没什么,顶多罚点钱了事,不会把偷电与犯罪联系到一起。今后我们将以此为例,通过多种形式向社区的居民们进行普法宣传,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姜主任希望此案在社区里能够起到警示作用。

跟踪回访宽严相济观后效

  因涉嫌职务犯罪而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于秋和孙刚二人都曾有过事业上的辉煌时刻,担任着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单位的中层领导。但在2004年4月,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双双接受了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冉某赴澳大利亚旅游邀请,由该经理经营的另一家科贸有限公司支付旅游团费23600元。2004年底,于秋再次收受冉某赠送的一台价值7406元的丽舍新生活牌远红外桑拿箱、一台价值6200元的索尼牌DSC-F828型数码相机。同时孙刚也收受了冉某赠送的一台丽舍新生活牌远红外桑拿箱。案发后由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涉嫌受贿罪于2007年3月15日移送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经审理认为,于秋和孙刚二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事后积极退赃,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2007年6月18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相对不起诉,并不代表着不处罚,它是在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不予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从实体上认为其存在犯罪行为,但是基于其犯罪行为比较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这也是法律对嫌疑人作出的否定评价。”不起诉决定宣布后,张庆祥处长对两人释法说理时说道,“诉与不诉决定着你们的人生命运,希望你们能够珍惜此次机会,努力工作。”

  与此同时,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的不起诉案件跟踪回访机制紧跟启动,以及时掌握被不起诉人的思想及生活工作状况并对其进行监督,防止重新犯罪发生,也以此来检验不起诉的质量和效果。

  几个月后,在对孙刚和于秋进行定期跟踪回访中,检察官从该单位了解到,于秋和孙刚目前在单位的表现很好,他们都被安排在比较重要的岗位。孙刚一直是局里的业务尖子,业务考试都在前几名。于秋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对商户进行评估过程中发现了近20户问题率较高,为国家挽回了几十万的经济损失。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及时教育挽救了他们,同时也在一定范围内影响了周围一片人,起到了警示作用。

  “如果不对轻微犯罪加以分析,一律适用刑罚,可能产生很多负面效果,因为轻微犯罪和严重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很多不同。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适用对象来看,他们首先在犯罪情节上轻微,对社会危险性比较小,回归社会的渴望也比较高,对他们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可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北京市门头沟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学东说:“让危险性小、危害性小的失足者回归社会,而不是简单地惩戒了之,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课题,更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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