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杂志新闻 - 时报新闻 - 本网报道 - 区域报道 - 法闻天下 - 报章记录 -  维权中心  - 知名律师 - 法条文库 - 法律图书 - 社区中心 - 社务中心 - 免费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报道中心 >> 民主与法制杂志 >> 法界 >> 正文
如何审理 “性骚扰”专家建议稿现身
[ 黎伟华   发布时间:2008- 05-04 16:55:28  不得不说 ]

   在美国,相关法律要求大公司一定要建立专门的针对“性骚扰”的制度,包括制定规则、培训制度、投诉受理机构和投诉程序等。一旦公司发生了“性骚扰”案件,公司也要负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没有创造一个公平的无伤害的环境。

审理规则需细化

   2008年2月29日,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和社科院法学所举办了“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课题成果暨司法解释研讨会”。

   在会上,反家暴网络和社科院法学所联合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的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该建议稿就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的基本原则、性骚扰定义、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证据规则、审理和执行程序、赔偿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并专门针对高发的职场性骚扰进行专门界定,明确相应的审理规则和责任规则,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在专家建议稿起草过程中,有关专家发现,对于“性骚扰”应该如何界定始终是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题。

   此次在专家建议稿中,对于“性骚扰”的定义,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一般定义,二是职场性骚扰的定义。

   一般定义从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基本特征出发,将“性骚扰”规定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音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实施的与性有关的侵权行为。

   特殊定义是指职场性骚扰,雇主或者上级对劳动者、求职者实施性骚扰,并以此作为劳动关系成立、存续、变更、岗位分配、报酬、考核、晋升、降职、调动、奖惩等条件的,以及任何人在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其实施性骚扰,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工作环境的,均应被视做职场性骚扰。

   从行为的后果看,性骚扰对受害者的危害远超出一般精神和心理伤害的范畴,一直延伸到身体健康、工作环境、职业前景、婚姻生活、名誉和经济等各个方面。

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责编:) 【字号 】【打印】【关闭
现有网友评论
网  名:     查看评论需知  
内  容:
 相关新闻
· 浙立法界定“性骚扰”    (2008年01月07日 01:39:2)
· 性骚扰成立的程序界定    (2008年01月06日 00:40:42)
· “性骚扰”为何难立法?    (2008年01月06日 00:40:4)
· 性骚扰立法到底应不应该进行    (2007年10月15日 17:14:43)
· 法律也该保护男士免受性骚扰    (2007年10月15日 17:10:41)
· “打情骂俏”不属性骚扰    (2007年10月15日 17:6:27)
· 不再沉默的反性骚扰立法    (2007年10月15日 00:46:27)
· 女性骚扰男性“没完没了”——央视前女员工被治安拘留    (2007年10月13日 11:27:52)
 最新新闻  推荐新闻












  • 热点推荐
  • 新闻摘要
热门点击
图片新闻
视频点播
报社概况 | 关于民主与法制网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s © 2005-2007 WWW.MZYFZ.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6780号   京ICP证061091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