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相关法律要求大公司一定要建立专门的针对“性骚扰”的制度,包括制定规则、培训制度、投诉受理机构和投诉程序等。一旦公司发生了“性骚扰”案件,公司也要负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没有创造一个公平的无伤害的环境。
审理规则需细化
2008年2月29日,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和社科院法学所举办了“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课题成果暨司法解释研讨会”。
在会上,反家暴网络和社科院法学所联合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的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该建议稿就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的基本原则、性骚扰定义、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证据规则、审理和执行程序、赔偿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并专门针对高发的职场性骚扰进行专门界定,明确相应的审理规则和责任规则,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在专家建议稿起草过程中,有关专家发现,对于“性骚扰”应该如何界定始终是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题。
此次在专家建议稿中,对于“性骚扰”的定义,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一般定义,二是职场性骚扰的定义。
一般定义从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基本特征出发,将“性骚扰”规定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音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实施的与性有关的侵权行为。
特殊定义是指职场性骚扰,雇主或者上级对劳动者、求职者实施性骚扰,并以此作为劳动关系成立、存续、变更、岗位分配、报酬、考核、晋升、降职、调动、奖惩等条件的,以及任何人在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其实施性骚扰,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工作环境的,均应被视做职场性骚扰。
从行为的后果看,性骚扰对受害者的危害远超出一般精神和心理伤害的范畴,一直延伸到身体健康、工作环境、职业前景、婚姻生活、名誉和经济等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