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案件自身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的特殊性,适用普通的程序和证据规定,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并不能很好地为受害人提供充足的司法救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薛宁兰女士说:“借用”其他权利作为立案的案由,很可能会导致相当数量的“性骚扰”案无法立案。既然《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性骚扰”行为,就应该把“性骚扰”明确为立案的案由,并列为法律规定。
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反性骚扰法律体系,是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法律真空。
正是源于这个原因,有专家建言,如果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法律中“反对性骚扰”的原则性规定作出补充和细化,将对提高反对“性骚扰”案件的自觉性和诉讼的技能技巧有帮助,而且对于共同推动此方面的立法、政策和执行措施都有重要意义。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与美国律师协会亚洲法律项目合作,共同推动“性骚扰”案件审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进程。通过部分立法、司法人员、律师对中国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性骚扰”案例的研讨,邀请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方面的专家,集中起草、研讨关于防治性骚扰司法解释的建议稿。
“性骚扰”一词首次出现在美国,目前“性骚扰”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有的国家有明确的立法,如法国、以色列、卢森堡、菲律宾等;美国和印度等国家则通过判例确立了一系列审理“性骚扰”案件的规则。
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对于职场“性骚扰”,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起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与责任。因为,对绝大多数“性骚扰”事件的受害人而言,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起诉用人单位和骚扰者,借以得到损害赔偿金,而是希望骚扰行为能够停止。而且用人单位拥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能力和条件。
对于“性骚扰”的处罚,发达国家大多采用高额经济赔偿的方式。比如,日本三菱公司在美国一家分公司因为“性骚扰”事件遭到300多名女工的起诉,结果该公司用一亿美元的巨额赔偿才将此事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