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在欢呼雀跃之余,人们再次发现,近年来有关性骚扰的案件原告胜诉的并不多,大多数性骚扰案件普遍面临着“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三座大山……
在今年两会上,一份由全国人大代表李清林、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提交的针对性骚扰问题的司法解释建议稿,引起了众多代表委员的热烈讨论。
这份专家建议稿是由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联合草拟的。参与这份名为《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建议稿的法学专家们,对20个有关性骚扰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调查分析后发现,在这20例典型案例中,大部分案件都以受害女性败诉而告终。
与受害人和他们的同事、亲属、律师、法官进行访谈后,调查者发现,受害女性普遍面临着“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三大难题。
证据不足多败诉
早在1998、1999和2002年的两会上,就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过制定“反性骚扰法”的议案,但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性骚扰”案件却不断见诸报端。
——2002年7月,西安某国有公司一位30岁的女职工童某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推上法庭,童某因此成为中国首例“性骚扰”诉讼案当事人。童某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总经理就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工作为诱饵,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而后开始在工作中处处对她进行刁难,甚至停止她的工作,并无故扣发她的奖金和福利。2001年10月24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最终因缺乏证据驳回了童某的起诉。后童女士提起上诉,终因承受不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而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