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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替无名死者索赔?
[ 本刊记者 王健   发布时间:2008- 03-03 13:58:45  不得不说 ]

检察机关替无名女维权属“公益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无名死者——一名自然人,检察机关是否应该为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天津市红桥区检察院“首吃螃蟹”,为无名死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做法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纷争。诸多法律界人士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某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认为,检察院有权替无名死者打民事赔偿官司,否则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而无人站出来为其维护权利,那岂不是造成撞死了“活该”的尴尬局面。检察机关替无名死者争取民事权利,实际上是一种公益诉讼。

  他解释说,加害人的行为引起的后果是多方面的:首先侵犯了公共利益,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一点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是造成了被害人家属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第三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经济损失。无名死者的家属暂时找不到,只能假设无名死者没有家属也没有任何近亲属。在这种前提下,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因为被告人的行为给国家也造成了损失,检察机关有权利代表国家索赔。

  这位检察官的说法和著名学者杨立新教授不谋而合。作为中国较权威的民法学专家,他同样认为检察院有权替无名死者索赔属公益诉讼。他说,现行的民诉法制定于1991年,其相关规定有些地方难免会与现实生活脱节或者存在着没有规定到的情况。现行的民诉法缺少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很大的缺漏。

  杨立新说,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必须是由赔偿权利人提出,而且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应当是自然人。因为只有自然人才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些权利受到损害时,才能够产生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现实的情况是,这个司法解释没有注意到包括流浪汉、无名氏和五保户在内的鳏寡孤独人士作为受害人受侵权行为侵害死亡后,因没有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而无法行使权利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问题。而且侵权责任既是保护受害人权利的方法,也是制裁侵权行为人的方法。

  “对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该增加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承担某些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一些社会团体如消协、妇联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这样就能很好解决目前这种现实中存在的矛盾。”杨立新说。

  但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建国则认为,检察机关无权替无名死者索赔,其为无名氏维权提起的民事诉讼也不属于公益诉讼。

  肖建国指出,红桥区检察院的维权行动并不具有公益诉讼的基本特征。公益诉讼以保护不特定多数人利益为其要素,公益诉讼的基本使命不在于获得加害人的事后补偿,而在于预防加害行为的再次发生,因此,公益诉讼的救济形式主要为禁令,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损害赔偿形式的公益诉讼中,原告要么像美国那样通过惩罚性的赔偿达到震慑加害人再犯的公共目的,要么像德国那样通过收缴加害人获得的利润归于国库的形式实现公共利益。

  广州律师王朝金的看法独树一帜。他认为把检察机关替无名氏受害人维权说成是公益诉讼有些牵强。因为检察机关根本无权为一个公民的利益受损而“出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相反,他认为,我国法律已经对不能履行之债务规定了提存制度,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债务人应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

  王朝金说,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肇事者和无名受害人之间构成侵权之债,只是因无名死者身份不明故债务不能履行,因此,交通肇事者应将赔偿金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以完成对无名死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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