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出面”向肇事者索赔
红桥区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后,为了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决定打破常规,以原告身份替无名氏被害人打一场刑事附带民事官司,向被告人及其单位索赔28万余元。
对于检察院替无名氏被害人索赔的理由,红桥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铁丽红的解释是,班车司机刘明醉酒驾车肇事致人死亡,除了应承当必要的刑事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死者无名氏已没有能力为自己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作为她代理人的家属也暂时无法找到,但是法律赋予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没有丧失,为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检察机关决定替她打这场特殊官司。
“同时,刘明及其所属单位均提出要对死者进行赔偿,根据以往经验,肇事司机刘明属于过失犯罪,如果民事赔偿处理好,他有可能被依法减轻处罚。”铁丽红说,“因此,检察机关这么做是在维护被害人权益的同时也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我们这么做并不违背立法本意。”
28万余元的索赔数额是如何确定的呢?铁丽红告诉记者,根据统计资料,2006年天津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283元,以20年为限,折算得出索赔数额为285660元,但这其中并不包括被害人承担赡养、抚养义务所需要的费用,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无法确定,因此暂时也无法确定她是否有这方面的义务。一旦日后找到被害人家属,他们可以就此另行提起诉讼。
红桥区人民法院接到对刘明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赔偿要求与法律的立法本质并无冲突。”于是,受理了红桥区检察院公诉的这起特殊案件。
2007年11月1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刘明交通肇事案进行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刘明过量饮酒后驾驶汽车,以致在遇到突发情况后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而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刘明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表示异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庭的主持下,检察机关最终与刘明及其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刘明和其单位先行向无名死者赔偿14.2万元,其中刘明承担4.2万元,刘明的单位承担10万元。这笔赔偿并不影响找到死者亲属后继续提出赡养、抚养等方面的索赔诉讼,如果今后死者的亲属出现仍有起诉的权利。
经过审理,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刘明积极救助死者、自首以及悔罪态度较好的情况后,以犯交通肇事罪为由,依法从轻对刘明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