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刘明后悔不已。他回忆当天的情形时说,他在1978年就已经取得驾驶执照,算得上一名老司机了。在此之前,他的工作是每天上下班驾车接送单位的职工。多少年的驾驶都是出入平安。
“事发前一天的晚上,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因为谈得投机,一时兴起我就贪杯多喝了两盅。直到第二天早晨出车时,我感觉头脑还是不太清醒,反应迟钝,但是为了不耽误同事们上班,我带着侥幸心理上路了。”刘明说,“没想到,不该发生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交警部门及时赶到了案发现场。经交警检测,班车司机刘明确实属于醉酒驾车。因此,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刘明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遇难女子属正常行走,没有任何责任。
然而很快,交警部门就发现遇到了麻烦。
在遇难女子的身上,没有发现任何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和物品。按照惯例,交警部门在报纸上刊登了寻人启事,详细描述遇难女子的主要特征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寻找被害人家属。遗憾的是,法律规定的60天期限过后,依然没有找到被害人家属,警方只得将被害人作无名尸体处理。
随后,就像处理之前曾经发生的类似事故一样,红桥交警大队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替死者向肇事者索赔。
按照公安部《交通事故程序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交管部门应将其所得的赔偿款交付有关部门保存,事后再转交给损害赔偿权利人。”这里的“有关部门”究竟是指哪一个部门,规定含糊其辞。对于事故中的不知名死者如何主张损害赔偿,按照什么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作任何规定。
与此同时,刘明的家属却在催促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在他们看来,如果现在不解决赔偿问题,几年后死者家属若突然出现,提出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又以过了理赔时效为由不予理赔,刘明将非常被动。
如果现在不让刘明赔偿,留待死者家属出现后由双方自行处理赔偿问题,警方“不作为”不仅会招来投诉,而且还可能被告上法庭。但如果草草结案,赔偿处理得不合理,若干年后死者家属找来了,那么警方同样面临失职。但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差,警方一时又拿不出一个好的解决办法。为此,红桥区交警大队民警一筹莫展。
眼看着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临近,警方只得将这起特殊交通肇事案移送检察机关,以期望检察机关在对刘明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能在无名死者的民事索赔问题上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