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身份不明者遭遇不测身亡,他们作为公民应得的民事赔偿权利如何处置?
2006年,这个一直被社会忽视的问题通过江苏南京市高淳县民政局一起诉讼,为两名无名死亡流浪人员索赔损失而进入人们关注的视野。此后,各地民政部门及所属救助站纷纷效仿,为无名遇难者维权的官司风起云涌。与此同时,伴随民政部门的原告资格是否适格之争,一直未曾停歇。这些激烈争议一直延伸到司法领域,一时间,法院系统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
2007年7月,一无名女子在天津红桥区遭遇车祸。这次“出手”为这名无名死者提出索赔损失要求的,不再是民政部门,而换成了检察机关,法院同样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民政部门、救助站还是检察机关,究竟谁有权以公益诉讼之名替无名死者主张民事赔偿,再次成为社会公众热议的话题。
2007年11月1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替无名死者索赔案作出判决,肇事者刘明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刘明及其单位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无名死者14.2万元。
此前,民政部门及所属救助站替无名死者索赔的案件在全国已经发生过数起,天津市红桥区检察院主动替无名死者维权,则打破了民政部门替无名死者讨要赔偿款的常态,同时也引发了法律界对检察机关替无名死者索赔案件是否属于公益诉讼的大讨论。
无名女遭遇车祸难住交警
2007年7月4日凌晨,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与红旗路交口处,一声刺耳的刹车声划破了黑夜的宁静。
昏暗的路灯下,一名女子倒在了疾驰而来的面包车车轮下,鲜血四溅。司机刘明老半天才昏昏沉沉地走下车,定睛一看,他顿时傻了眼:“我撞着人了!”
下意识告诉刘明,先救人要紧。他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而,由于该女子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