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不再是一个法官说了算
过去,一个法官“包案到底”,优势在于熟知案情而使执行过程衔接顺畅,而在新的分段执行流程中,这个优势将无法体现,而且是否会人为增加重复的环节?对于这个质疑,北京二中院执行庭庭长王志军说,这样改革的目的有两个——透明和高效。
“一个案子被分成四个阶段,也意味着一个执行法官的集中权力被分成四截。”王志军说,过去法官们“包案到底”,工作量多、自主权大、随意性强,而且由于缺乏规范化的监督管理及考核标准,导致一些执行环节超出时限甚至出现遗漏,同时也不排除存在人情案等影响法律严肃性的问题。
实行分段管理后,一个法官原本的集中权力被自然分解、消弱了,变成了几个法官对一件案件负责。而且根据相关规定,案件从一个流程转到下一流程时,承办法官必须把本阶段的执行措施和工作内容详细写明、装订,并经过内勤部门检查、登记,办理转交手续。而下一流程的办案法官接到案子要先检查案卷记录,不符合流程要求的可以退回。这样,案子怎么办,不再是法官自己说了算,各流程之间相互监督,使案件执行工作过程全部透明化。
而根据规定,执行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都要通过输入电脑记录,进行信息化管理。执行全过程的各个阶段、环节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也要对当事人公开,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同时,通过每个流程阶段对当事人的充分告知和提醒,让当事人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进一步强化了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执行权力的透明性大大加强。
“在这样‘阳光’的操作过程里,要想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执行工作,可是相当困难的一件事!”
“虽然参与办案的人多了,但并没拖延办案的时间。全部流程的实际执行时间为6个月,拆解到各个阶段都有具体的时限,时间一到,必须转入下一阶段。”王志军说,“其实,不是每件案子都要历经四个流程,在第一阶段执行工作启动后,在之后的每一个流程都有可能终结。一些简单案件通过第二阶段查找查封一次就能全部执行完结;其次是经历第二、第三阶段的查找、变现后或查不到财产线索而本次执行终结;再次,是案件经历查找、部分变现后无财产,本次执行终结。之所以把案件分段执行,就是要通过这种繁简分流的操作方式,使资源能够合理配置运用,从而缩短个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这也是为什么能出现‘3天神
速执行终结’案例的根本原因。”
相关链接:“分段流程管理”的组织结构
综合执行组:负责立案登记、初步审查、分案等执行启动工作,并统一制作和发出执行法律文书,衔接执行案件流转,协调流程各环节,确保执行流程的顺利运转。
统一查找查封组:负责新收案件财产线索的查找和汇总,统一查封被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执行难度较小的案件尽一切合法的执行手段执行完毕。
财产变现组:负责接收和执行统一查找查封组转来的,需要继续强制执行的案件以及新收异地执行案件,确实足额保全的案件,对行为执行等其他三类案件。
综合结案组:负责接收和执行统一查找查封组和财产变现组转来的、被执行人可能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