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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杂志:刑事辩护难逾三道坎
[ 本刊记者 阿计   发布时间:2008- 02-05 10:17:43  不得不说 ]

  令律师界感到振奋的是,2007年10月修订的《律师法》,已为解决“三难”作出了重大突破。针对“会见难”,新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批准、不被监听,会见时间也提前到第一次讯问之日,以利律师更早地提供法律帮助;针对“阅卷难”,新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就可以查阅控方卷宗材料;针对“取证难”,新法规定,律师凭执业证书等合法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无须再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欣慰之余,许多律师也不无遗憾地指出,新修订的《律师法》仍然遗漏了一些重要的律师执业权利。比如,在法治发达国家,警方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有权在场提供法律帮助,以防止诱供、逼供等情形。而在我国,不仅律师不具有“在场权”,还往往出现相反情形,律师会见当事人时,侦查人员在场监视。可惜,“律师在场权”虽经律师界多年呼吁,却依然没有得到立法承认。

  尽管修订后的《律师法》大大扩张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但其执行力却不能不打上一个问号。此前,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一些“通知”、“文件”等等,也都规定了不少律师执业权利,尽管其权利空间不尽理想,但即使是这些有限的权利,又有多少能在实践中兑现?否则,“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怎会愈演愈烈,令刑辩律师寸步难行?如今,新律师法送来的新权利会不会又是“空头支票”,不能不令人担忧。

  曾为林彪集团主犯李作鹏担任辩护、上世纪80年代即已成名的著名律师张思之提出疑问:“法律不能仅仅简单地规定律师有权阅卷。如果通知律师三天后就要开庭,卷宗却有几十本,律师阅什么卷呢?看得过来吗?”张思之建议,对于新律师法,应当尽快制订更加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否则新增加的律师权利都可能无法落实。

  周泽认为:“律师的权利保障不仅仅在于立法赋予了多少权利,更在于这些权利一旦受到侵犯,由谁来承担责任?”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新修订的《律师法》,还是现行刑诉法等相关法律,对于滥用公权造成“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责任者,都没有规定相应的追究机制。如此,彻底解决“三难”的前景也就不能令人过于乐观。

  更大的隐患在于,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方面,修订后的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着不少冲突。新律师法将从2008年6月1号起正式实施,这就意味着,如果刑诉法不能在这一时限前作出相应修改,将出现严重的执法矛盾。正因此,新律师法在某种程度上就像一个“早产儿”,一旦立法规格更高的刑诉法这个“老子”不及时认账它就会成为一个“弃婴”。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直言不讳地指出:“如果届时立法发生冲突,律师和政法机关又出现理解上的分歧,那么以前的实践已经告诉我们,凡是有利于打击犯罪的理解,都被政法机关采纳。凡是有利于刑辩的理解,往往都得不到理睬。”

  有消息表明,早在2003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就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按照原定的立法进度,刑诉法修订案应于2007年10月提交一审。但由于公、检、法三大机关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修法进程陷入徘徊,能否在近期加速亦未可知。

  鉴于这样的态势,律师界的迫切期待是,在2008年6月1日这一“大限”之前,刑诉法能顺利完成修订。新律师法所培育的律师执业新权利,能够在刑诉法中再次得以确认,甚至进一步扩大。而刑诉法的修改,也应该更多体现法律对权力的约束,减少权力对法律的操控。“否则的话,当律师也不再相信法律时,律师这个职业还有存在的价值吗?”张青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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