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有相当数量的法官、检察官认为,许多刑事案件的证据已反复核实,并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人是否出庭,对案件定性和量刑并无实质影响。相反,一些文化素质不高、表达能力有限的证人出庭,在控辩双方的“紧逼”下很可能慌了手脚,甚至口不择言,不仅无法保证庭审质量,还可能误导法官,延长诉讼时间,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不过,诸多刑辩律师并不认同上述观点。他们一致认为,如果证人不出庭,法庭质证就仅仅变成对书面证言的形式化质证。而在“入罪”而不是“出罪”的思维惯性下,许多法官为了规避“风险”,一般只对控方提交的书面证言“照单全收”。安徽一位法官亦坦言:“控方提交的书面证言,即使有一些疑点,我们一般也会采纳,除非是特别有争议的,才可能退回。”京鼎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调研报告指出,书证中心主义的审理方式大行其道,实际上严重损害、剥夺了律师的质证权。
北京知名公益律师陈岳琴对于证人出庭之难深有体会。陈岳琴曾代理过一起抢劫出租车案的申诉,此案的关键就在于3名证人的证言“颠三倒四”。律师最初去取证时,3名证人证实被告人与他们通宵搓麻将,并无作案时间。但随后侦查人员也去取证,不知何故,这3名证人就变成“那天晚上的事记不清楚了”。律师再去取证,3名证人又坚持最初的说法。有关机关闻讯后再度派员上门,证言又变了卦。于是律师只好又“三顾茅庐”……就这样反反复复,由于证人始终不肯、或者说不敢出庭作证,真相始终无法明朗,案件被三次发回重审,一拖就是整整十年。
陈岳琴认为,在控辩双方力量严重失衡的现实下,必须在修订刑诉法时明确规定,如果证人不出庭,其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
不过,陈律师的呼吁虽然代表了广大刑辩律师的心声,但仅从司法资源的角度考量,恐怕也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北京一位法官就披露,他所在的刑庭,审判员、书记员加在一起总共不超过二十人,而每年承办的案件却多达一千五百多件,平均下来,每起案件的审判时间仅为两小时左右。如果都要求证人出庭,庭审势必陷入瘫痪。
较为现实的做法是,在修订刑诉法时,可以首先构建有限度的强制出庭作证制度。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屈献庄建议:“死刑案件、重大案件、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等等,应当保证证人出庭,其它一般案件可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这样既保障司法公正,又免去司法效率之忧。”
当然,要彻底解决证人出庭难,除了立法强调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证人保护、经济补偿等配套措施也需及时跟上,而这些,同样需要相应的立法努力。正如一位律师所言:“总不能证人出了庭,还要自己掏路费、误工费,而且打击报复的还在法庭外等着吧?”
新律师法是否早产儿
“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这是中国律师界呼吁不断、却始终难以解决的刑案代理“三大难”。
因挑战养路费而知名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披露说,2007年5月,他在代理东北某地一起刑事大案时,往东北跑了9趟,却始终见不到犯罪嫌疑人。周泽愤而起诉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安排会见,并赔偿经济损失。但这一诉讼要求却让一些法官感到“可笑”,不让会见,居然还想要赔偿?周泽说:“如果依法办事,会耽误那么长时间吗?会花掉那么多冤枉钱吗?难道不该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