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的纬度看,我国有关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立法,曾长期处于空白状态。仅在1996年出台的《律师法》中有少许原则、空泛的规定,如“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等等。这一状况在近期有了重大突破,2007年10月,修订后的《律师法》明确增加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律师界普遍认为,《律师法》的这些重大改进,是确立律师刑事豁免权的良好开端。不过,上述条文中的“但书”(法学专用术语)条款,也让不少律师颇有微词,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肖霖质疑说:“何谓危害国家、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用什么尺度来衡量?如果没有明确界定,很可能‘谁嘴大,谁有理’。甚至随时会出现一顶帽子,什么时候想给律师戴上就可以戴上。如此,反而会限制律师的发言自由和辩护范围。”
《律师法》中的刑事豁免权条款会不会被误读成又一条刑法第306条?这样的担忧也许并非多余。阎建国认为,在巩固律师法成果的基础上,应当尽快修订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性质、内容、限制等等,进而构建起更加完善的律师刑事豁免权制度,为律师履职彻底扫清障碍。
废除刑法第306条,则是中国律师界的又一强烈呼声。早在2004年“两会”期间,就有律师界的人大代表提出了相关议案。尽管至今仍未有改变,但许多刑辩律师仍在持之以恒地奔走呼吁,在他们看来,只有彻底卸下这块心头之石,彻底去除这柄悬顶之剑,刑事辩护才可能走出一片新天地。
证人出庭为何难于上青天
证人出庭率低,是富于“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现象。通常认为,刑事诉讼的证人出庭率不足5%。而有关方面委托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进行的一次调研则表明,这一比例甚至不足1%。据一位接受调研的北京检察官披露,2007年他所承办的所有刑案中,还没有一起有证人出庭,而这些案件有不少还是大案要案。
京鼎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调研报告特别强调,少数有证人出庭的刑事案件,出庭的也多为控方证人,而律师申请证人出庭的,却有99%被拒绝,几乎是“全军覆没”。
刑案证人出庭难的缘由,法学界、司法界讨论已久。比如,证人有厌讼畏讼、明哲保身的传统观念,证人出庭后的保护措施不足,证人出庭的经费和补偿难以保障等等。而从立法层面检讨,最大的问题在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确立强制证人出庭的制度,证人不出庭,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司法机关也无法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北京一位法官坦言:“有时候做了很多工作,证人总算答应出庭,但事到临头,又找种种借口坚决不肯来,弄得我们很被动,却一点招儿都没有。”而接受调查的民众也有九成以上表示:“假如不出庭作证什么后果也没有,第一选择当然是不出庭。”
与时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形下,可以当庭宣读证人证言等证据。这很容易在实践中演变成扩大化的解释,最终导致了极不正常的现状——证人不出庭成了常态,证人出庭反而成了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