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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杂志:刑事辩护难逾三道坎
[ 本刊记者 阿计   发布时间:2008- 02-05 10:17:43  不得不说 ]

【编者按】

  律师职业的最高境界是刑事辩护——这是西方律师界的普遍共识。但在我国,由于刑事辩护环境不尽理想,许多律师却不愿承办刑辩业务。随着律师法的修订,事情正在向好的方向转化,但要使刑事辩护真正摆脱困境、彻底解除中国律师界的“心病”,还须在制度层面作出更深入、更实质的改变。


 

悬顶之剑何时去除

  某大城市一位刑辩律师,仅仅因为在法庭上为被告多说了几句“好话”,对法庭提了几条“不太中听”的意见,并引发了旁听席上的一片掌声,自以为颜面被扫的法官就勃然大怒,当即扣下“扰乱法庭秩序”的帽子,勒令其“滚出法庭”。几名法警随即一涌而上,将这位上世纪80年代就已成名的老律师“扔”到了法庭外。

  尽管这是个较为极端的事例,但面对法庭上强势的法官和公诉方,处于“先天”弱势的刑辩律师需要处处小心是否“说错话”、“表错情”却是普遍现实,无奈、无助乃至委屈,是他们共同体验过的心态。

  刑辩律师最大的“心头之患”,则是1997年起实施的新刑法第306条。该条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居然有一条为律师“量身订做”的伪证罪,这令整个律师界难以接受。而“律师伪证罪”在实践中被频频误读、滥用,甚至以“法律”的名义对律师打击报复,更令许多刑辩律师如履薄冰。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的一次统计就表明,当时已有两百多名律师因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被追究,但除极个别确实有违职业道德外,99%最终都被无罪释放。典型的一起悲剧是,一名昆明律师因“伪证罪”蒙受两年牢狱之灾,尽管二审法院宣告其无罪,但该律师出狱后心灰意冷,出家一了百了。

  巨大的执业风险,令许多律师对刑事案件退避三舍。有调查表明,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许多律师一年都不承接一起刑辩业务,而在区县一级,不少地方有一半左右的刑事案件请不到律师辩护。更说明问题是在律师界流传甚广的一段黑色幽默:“如果你要搞法律,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自己就到看守所报到吧!”

  法学界人士普遍认为,当下刑辩律师的困难处境,一大根源是缺失律师刑事豁免权。所谓律师刑事豁免权,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表的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言论,不受刑事追究。联合国有关文件和许多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都明确肯定了这一律师专有的权利。

  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主任阎建国认为,在中国,确认律师刑事豁免权有着特殊意义。“一方面,可以增强律师与控方相抗衡的力量,避免控方因权力过大而轻易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豁免权能使律师全力以赴执业,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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