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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法“胎动”
剑指国有资产流失 惠及亿万黎民百姓
[ 本刊记者 侯兆晓   发布时间:2008- 02-05 10:14:33  不得不说 ]

  2003年,国资委的成立似乎成了解决问题的拐点。但是,按照2003年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覆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集经营者(出资人)和监督者身份于一身,老板加婆婆,造成出资人和监管者的角色冲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组专家李曙光认为,目前体制最大的缺陷就是设计了一个出资人代表,但在法律上没有给它地位。

  而此次国资法草案中最大的一个亮点,李曙光形容为确定了国资委当“干净的出资人”,将其监督管理职能剥离,单一履行出资人职能,它对所属企业的监督只是作为股东对其资产的监督,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相区分。

法到“病”除?

  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约12万亿元的国有资产。但由于没有一部法律规范其管理和经营行为,加之各地政府部门国资管理主观随意,甚至被企业内部人控制,导致了投资管理无序和资产流失。

  在经济学界有一种判断: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2003年上半年,国有资产已经流失数额共约1.5万亿元人民币之多。

  国资法的主要目标就是要让国有资产有人负责,让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到位。但是从无人负责到有人负责,完成这个任务很不容易。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巡视员钟真真在《中国发展观察》上撰文指出,国资法草案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监督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草案通俗理解就是,出资的只管出资,享受股东的权利;经营的只管经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监管的只管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保值增值。各负其责,禁止交叉换位。

  但是争议仍然很大,国资委仍然希望继续保有出资人和监管者职能。因此,国资委的定位问题成了国资法的关键问题之一。

  在2007年12月18日召开的央企负责人会议上,国资委负责人对国资委“要成为公司”的说法回应说:“国资委作为出资者与监管者的角色并不冲突。国资委不会特意去转变成公司才有资格去管公司。”

  而李曙光解释说,国资委当然不是“公司”,按草案规定的定位,它实际上是一个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或者运营管理委员会,它对旗下的国资经营机构承担出资人职责,可以说是一个“不是控股公司的控股公司”、“不完全像母公司的母公司”。

  如果这个定位在最终获得通过的法律中被确定,那么国资委的职责和架构都会发生变化。

  国企目前存在的问题,果真能靠一部法律的出台就能解决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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