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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法“胎动”
剑指国有资产流失 惠及亿万黎民百姓
[ 本刊记者 侯兆晓   发布时间:2008- 02-05 10:14:33  不得不说 ]

  据报道,1994年全国一万家实行中外合资的国有企业中,约有七千多家未进行资产评估,按全国资产平均升值率54%推算,中方国有企业出资额少算了300亿元。

  在国有资产收益环节,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国有企业有三分之二存在明亏或者潜亏。

  据统计,我国国有资产负债率约为70%,流动资产负债率高达80%以上。由于缺乏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制度,企业亏损没有人承担责任,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损失。

  由于大量账外资金的存在,公款私存、公款消费、回扣、贪污等现象更为严重,国有资产大量转入个人手中。据统计,在我国每年流失的国有资产中,仅个人回扣一项就不少于500亿元。

  在税款流失环节,国家税款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税款征收情况看,纳税人偷漏税款问题却十分严重。

  据统计部门分析,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八十以上;集体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国有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我国每年因此流失的国家税款达1000亿人民币,相当于政府在12年内所欠下的全部内债。

症结何在

  过去,政企不分的结果一是行政干预的“越位”,抑制了企业市场活力,致使国有资产运作低效率;二是企业内所有者“缺位”,弱化了产权约束,所有者权益往往被侵蚀。

  除了体制的原因以外,国资法草案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混乱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虽然已制定了一些法规,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等,但从总体上看,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缺乏力度,有些不明确、不配套,不能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从而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

  如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授权、法律监督、特别是对违法者的制裁等尚无明确规定。另外,在某些法规中虽然提出了有关制度,如“国有股代表的委派和对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但配套法规至今尚未出台。

  “对国有资产应有的监督保护不力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可避免。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包括外部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审计机构的监督、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等)和内部监督(如监事会的监督)构成。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再从企业内部看,监事会的监督也远远不够。”这位专家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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