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对与犯罪作斗争的受害人进行奖励的措施并非洛阳首创。早在2006年6月,湖南长沙市公安局出台的《对群众参与防控”两抢一盗“犯罪实施奖励的办法》就规定,不管是案外群众还是受害人,只要现行抓获“两抢一盗”作案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构成犯罪的,每抓获一名奖励1万元。据媒体报道,该奖励办法出台后,鼓舞了一大批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市民群众勇敢地站出来,形成了对“两抢一盗”全民喊打的局面。比如,市民尹先生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遭到一名歹徒抢夺,尹先生不畏暴力,与歹徒展开搏斗,最终将歹徒制服,并获得1万元奖金。市民何小姐的铂金项链被抢后,也勇敢地展开追击,并最终扭住歹徒,事后,何小姐也获得了1万元现金奖励。据统计,到2006年10月底,长沙市共有270名“平民英雄”得到表彰,获奖总金额超过百万元。另据统计,奖励办法推出四个多月后,公安机关共抓获现行“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622人,其中群众参与抓获就有202人。
在长沙行之有效的措施,为何在洛阳陷入了争议困境?洛阳警方有关人士认为,之所以引起较大的争议,是因为一些人有误解,以为这个奖励办法只鼓励受害人抓犯罪嫌疑人,其实奖励范围也包括其他群众。当然,一般而言,受害人更了解犯罪嫌疑人,如果能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对破案更有帮助。这位警方人士同时表示,不管社会上怎么议论,奖励之路要坚持走下去。
“违法”之嫌?
对于洛阳市公安局出台的奖励办法,坊间还流传着一种说法,维护社会治安有一定的风险,警方怎能出资让老百姓帮他们干如此“危险”的活儿。老百姓毕竟没受过专业训练,如果受了伤怎么办?
按照洛阳警方的奖励办法,包括受害人在内的群众在抓获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负伤的,可以申报见义勇为基金奖励。但有质疑认为,这一规定与当地的有关条例存在矛盾。2003年2月,洛阳市在河南率先实施了《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一些人认为,按此条例规定,受害人作为当事人,应当被排除在“他人”之外,并不符合见义勇为基金奖励的条件。
洛阳市公安局一位负责见义勇为申报工作的警官也认为,受害人作为案件的一方当事者,申报见义勇为肯定不太合适。这位警官还披露说,当时局里出台这一奖励措施时,他就曾提醒有关人员,申报见义勇为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当然,目前这一矛盾还不明显,因为自从市政法委将见义勇为申报工作移交到公安局后几个月来,还没有申批过一起见义勇为。
尽管坊间的质疑颇多,但也有一些人支持洛阳市公安局的做法。洛阳市综治委干部杨军就认为,有了这样的规定,能促进受害人自我寻找嫌疑人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维护社会秩序。河南天翔律师事务所的李红律师也认为,从法律角度而言,洛阳市公安局的做法并不违法。不过李红也提醒说,群众在协助打击犯罪时,不能单纯为了几千元的奖励而贸然出手,以免遭到更大的伤害和损失。
更为客观的意见来自一些专家,他们认为,群防群治是普遍动员、有效组织非公务、非执法的群体和人员,依法从事非公务、非执法的活动,从而实现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目的的社会安全运作模式。但“警力有限,民力无穷”不能被错用为“警力不够,民力来凑”。同时,群众在打击犯罪时应量力而行,在鼓励见义勇为的同时,更要鼓励“见义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