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动员社会力量打击犯罪?还是对受害人不负责任?河南洛阳警方的一项奖励办法,引发了全社会的热议。
争议纷起
2007年12月的一天,《洛阳晚报》发表了一条不同寻常的新闻。这篇报道披露,为了更有效地开展冬季打防攻势“利剑”行动,洛阳市公安机关筹集了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者。在报道所列举的种种奖励标准中,最引人注目的规定是,“受害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现金;公安机关据此侦破重大系列案件的,奖励受害人1000元至5000元现金。”此外,包括受害人在内的群众在抓获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负伤的,可申报见义勇为基金奖励。
不少读者看完报道后,隐隐觉得警方的初衷是好的,但做法可能有点超前。出人意料的是,第二天,郑州一家媒体就以《洛阳公安局鼓励受害人抓嫌犯,抓一个最高奖5000元》为题,使此事在更大范围内被传播,旋即引来一片质疑声。
有舆论批评说,这个奖励规定一出台,意味着警察将本该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职责推到受害人那里去了。因此,公安机关不应该鼓励受害人自己寻找、抓捕犯罪嫌疑人,更不应该由负有打击犯罪职责的公安机关来倡导这种做法。
河南一位网友也认为,鼓励受害人抓犯罪嫌疑人,尽管有不菲的奖励,却是权力失范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权力掌握者放弃自身职责的权力滥用。
连远在北京的《新京报》也发表评论质疑说,鼓励受害人去抓犯罪嫌疑人,当地公安机关将自己置于何处?其次,办案人员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尚且需要回避,将与案件关系最为密切的受害人吸收到捉拿犯罪嫌疑人的队伍中来,更缺乏理性。此外,从法理层面而言,对于“未经审判,尚没有认定确实有罪,只是有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除了通缉这种特殊形式外,应不应该向全社会公开其资料?
重赏之下
面对质疑,洛阳警方有关人士认为,出台奖励办法的目的是调动市民抓贼,而且这种做法已不是第一次了。2007年6月20日至9月30日,洛阳警方就推出过《关于对群众参与‘打团伙、破串案’百日会战实施奖励的办法》,并为此拿出了3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该奖励办法规定,受害人抓获现行抢劫、抢夺和盗窃汽车的作案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构成犯罪的,每抓获一名奖励1000元;经公安机关侦破重大系列“两抢一盗”案件的奖励3000元至10000元。同时还规定,不仅在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遭遇威胁时挺身而出的行为属见义勇为,自己遇到侵害时与歹徒斗争并抓获或者协助警方抓获歹徒的,也属见义勇为行为,并将得到奖励。
一位民警列举了一个例子,以证明该奖励办法的有效性。2007年6月24日上午10时许,在洛阳解放路农业银行门外,犯罪嫌疑人王某将储户苏先生刚刚取出的8000元现金夺走。苏先生和银行保安李建军奋不顾身地将王某牢牢控制,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事后,洛阳市公安局对李建军、苏先生各奖励1000元。